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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2月)关于汽车蓄电池标准液是否列入管制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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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于 2025-03-27
  • 3 次阅读

(公安部禁毒局2006年12月29日 公禁毒[2006]891号)

(1)对正规厂家生产的以稀硫酸为主的最终产品电瓶液不予管制。汽车蓄电池标准液(电瓶液、电解液)是80%-90%的浓硫酸加水及铁、砷、氯等物质组成的混合物,混合后以37%的稀硫酸为主,主要用作汽车蓄电池的添加液。考虑到汽车电瓶液、电解液的生产、经营和使用涉及面广量大,如果将其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制的范围,将会增加公安机关的工作量。同时,就执法实践看,也尚未发现有汽车电瓶液、电解液流入非法渠道制造毒品的案例。综合以上因素,暂对正规厂家生产的以稀硫酸为主的汽车电瓶液、电解液不予管制。因此,购买和运输汽车蓄电池标准液均不需要办理备案证明。

(2)同时要加强对硫酸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管,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运输汽车电瓶液、电解液为名进行走私贩运硫酸制造毒品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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