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某故意伤害重伤二级获判缓刑
如何运用人性化司法理念进行辩护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7日晚上,被告人钟某某在H市某区工地宿舍内,酒后因琐事与仲某盛发生口角,被告人钟某某使用凳子将仲某盛的腹部打伤。经鉴定,被害人仲某盛受钝性外力作用腹部致左侧第8前肋骨折;脾脏破裂、行脾脏摘除术,已构成重伤二级。
被告人钟某某于2019年6月5日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钟某某向被害人仲某盛支付医疗费36000元、赔偿金80000元,并已获得被害人仲某盛的谅解。
辩护人认为,钟某某与被害人仲某盛系一起工作多年的老乡,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钟某某犯罪后及时护送被害人至医院治疗,犯罪动机不属恶劣,已无再犯罪危险;钟某某存在自首情节,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伤,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能认罪悔罪,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一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依法判处钟某某缓刑。
【辩护意见】
一、钟某某与被害人仲某盛系一起工作多年的老乡,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钟某某犯罪后及时护送被害人仲某盛到医院治疗,犯罪动机不属恶劣,已无再犯罪危险
其一,案发当晚,钟某某与仲某盛等人一起打牌娱乐,后双方发生口角纠纷,钟某某认为对方嘴巴说话不干净,想教训一下他,主观伤害意图较低。根据证人仲某某、黄某某证言及被告人钟某某供述,事发当晚,钟某某喝了点酒,加之对方言语刺激,主观上想教训一下仲某盛,客观上也仅用凳子打了一下,并无连续殴打行为,也无“随意”殴打伤害对方的行为,击打部位也是针对仲某盛的腰背部位,而非其他更容易致害的敏感、致命部位,主观上并无卑劣动机。
其二,案发后,钟某某能够及时将仲某盛送到医院,并垫付对方所花费的医药费,出院后也一直与仲某盛及其家属协商赔偿事宜,可见其早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争取被害人及其家属的原谅,并无逃跑推卸责任的行为。本案中,钟某某并非预谋犯罪,而系临时起意、醉酒后的激情犯罪,加之其此前并无犯罪前科,该案中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目前钟某某已积极认罪悔罪,其不存在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倾向,也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对其适用缓刑也无社会危险性。
二、钟某某存在自首情节,且已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能认罪悔罪,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其一,钟某某存在自首情节。根据钟某某所述,2019年6月某日,钟某某在公司上班时,其老板通知他,称派出所给他打电话了,说其和仲某盛的事情,对方已经报警,让钟某某自己过去派出所。在此情况下,钟某某并未反抗、逃跑,便陪同老板一起前往派出所。后在派出所,警方仍是敦促双方积极调解、做好赔偿工作。2019年7月29日,派出所的钱警官给钟某某打电话,叫其到派出所办一下手续,钟某某在7月30日到达H市后,便直接去了派出所,后被刑拘。
第一,钟某某在得知被害人一方报警后,并无任何逃跑行为,且在当时,其老板对其并无约束措施,钟某某存在逃跑的条件,但其并未有任何逃跑迹象,而是自愿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其自愿到案的主动性很明确。
第二,从钟某某第一次到派出所至7月30日经通知到派出所被刑拘,期间钟某某曾离开H市,回江西老家照看小孩,对于自己的动向,钟某某曾向派出所打过招呼,征得了派出所及承办警官的同意。在7月30日公安机关通知其到派出所时,公安机关未对钟某某此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其仍属自由身,但其仍自愿、主动前往派出所接受进一步的调查,到案主动性明显。
第三,从钟某某第一次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询问,至7月30日经警方通知到派出所被刑拘,以及刑拘后的多次讯问,对于和仲某盛的冲突事宜以及造成仲某盛伤害的犯罪事实,其均能做到如实供述,并无任何隐瞒,完全符合“如实供述”的客观要件。
鉴于此,辩护人认为,钟某某经公安机关通知到案,到案后对主要的犯罪事实亦能做到如实供述,存在自首情节。
其二,钟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且认罪悔罪。根据仲某盛出具的《刑事谅解书》及被告人钟某某的供述,案发后钟某某将仲某盛护送到医院治疗,承担了36000元的医药费,多次主动向仲某盛赔礼道歉并积极主动与仲某盛及其家人协商赔偿事宜,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钟某某一次性赔偿仲某盛损失共计8万元。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对于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本案中,被告人钟某某不仅积极进行赔偿,还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建议依法从宽处理。
其三,钟某某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且尚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据钟某某向辩护人反映,其平时在建筑工地上班,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且家里尚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还有年迈的父母需要照料。加之前期积极赔偿被害人,已让家庭存在过重的负债,若对其判处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恐造成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对家庭和孩子的成长造成更大的负担,希望合议庭能在情理上对此予以酌情考量。
综上,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害人仲某盛因生活琐事发生口角纠纷进而引发冲突,造成了仲某盛重伤,但钟某某伤害故意较低,且事后及时护送被害人仲某盛到医院进行救治,积极赔偿仲某盛损伤,并已取得仲某盛谅解;另外,钟某某有自首情节,并且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来源,且尚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抚养。以上,恳请合议庭能够酌情考虑,对其判处缓刑。
【心得体会】
三、民间矛盾激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如何辩护?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故意伤害、赌博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之规定,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的,已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的,可以从宽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结合(2019)浙0802刑初421号郑某、郑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以及(2015)绍虞刑初字第148号钟某甲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民间矛盾激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应当结合被害人过错、行为人犯罪动机、犯罪前后表现等客观方面综合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情节较轻、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坚持情理法相统一的原则。
首先,在民间矛盾激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中,如果因被害人过错导致行为人一时冲动实施了激情犯罪,与预谋犯罪相比,行为人主观恶性较小,也不具有继续实施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较轻。其次,再结合行为人犯罪后的表现证明行为人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行为人在实施故意伤害后,如果有积极救治行为,则能证明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悔罪态度较好;如果行为人在原地等待公安抓捕或者电话通知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行为人依法可以认定为自首,社会危险性较小;如果行为人积极垫付医疗费用,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亦可以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采取取保候审或者适用缓刑;如果行为人确实生活拮据无力赔偿,如能在一审阶段预缴部分赔偿费用,虽未能取得被害人谅解,但是在案证据能证明其赔偿意向的情况下,也有适用缓刑的可能性。综上,故意伤害案件,律师可以积极建议法院综合考量被害人过错以及行为人的犯罪动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从情理法相结合的角度,争取罪刑相适应,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结果。
四、刑罚是残酷的,但也可以留有温度
刑罚,是惩戒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人的一种必不可少的正当手段。但,是否必须投人入狱,又需要在个案的刑罚适用时予以审慎考量,其间讲究“情理”则是不可或缺的因素,当然也是贯彻人性化司法理念的重要方式。
在本案中,辩护律师一直引导钟某某积极与被害人协商赔偿事宜,并为其赔偿工作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指导,完成赔偿工作后,也引导其争取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前述赔偿谅解工作完成后,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对案件起因,钟某某与被害人之间的社会关系、钟某某的社会表现和前科情况、赔偿谅解等影响量刑事实的进行全面梳理,并与检察院达成认罪认罚的意见。在法院阶段,为强化钟某某可以适用缓刑的意见,除了重申上述有利量刑事实外,辩护律师还结合前期了解的钟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以及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为钟某某的家庭带来的负担方面,为钟某某进行了“情理”上的辩护,最后成功争取到了缓刑。
(承办律师:叶斌、朋礼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