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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188-001 张某红拐卖妇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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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案例库
  • 发布于 2025-03-15
  • 4 次阅读

2024-02-1-188-001 明知他人拐卖妇女而提 供帮助,即使未获利,亦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关键词】

刑事 拐卖妇女、儿童罪 介绍买家 未获利 共犯

【基本案情】

2009年10月份,一名自称叫谷某的女子(国籍不明、在逃)带一外籍女子王某某(化名,被害人)来到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某地的被告人张某红家中,要求张某红帮助出卖王某某,张某红帮助谷某以6万元的价格将王某某卖给村民刘某 某。2010年11月,谷某又带一外籍女子金某某(化名,被害人)来到张某红家中,要求张某红帮助出卖金某某,张某红遂帮助谷某以5万元的价格将金某某卖给村民李某某。两次帮助买卖妇女过程中,张某红均未获利。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以(2022)内2223 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红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张某红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以(2022)内2223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1日以(2022)内2223 刑初5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红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张某红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22日以(2022)内2223刑终1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红虽未获利,但其为他人拐卖妇女介绍买家、提供帮助的行为构成拐卖妇女罪的共犯,应当以拐卖妇女罪判处刑罚。张某红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行为人明知他人拐卖妇女,仍实施提供住所、介绍买家等帮助出卖妇女行为 的,不论是否获利,均应当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对于仅进行居间介绍,没有获利或者获利较少的,一般可认定为从犯。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法发〔2010〕7号)第23条

一审: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22)内2223刑初55号刑事判决(2022年6月21日)

二审: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2022)内2223刑终120号刑事裁定(2022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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