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余票”虚开问题研究
近日,山东平度、重庆彭水警方破获短视频平台做广告案件,笔者深入研究了上述案件的虚开方式,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短视频平台做广告的经营模式:
这种模式,有三个“玩家”:某甲短视频平台——某乙广告代理公司——客户。客户就是需要发布广告推广自己的产品和服务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被称之为“广告主”。广告主委托广告代理公司制作广告并在短视频平台发布广告,广告主广告费。广告代理公司制作广告后,和短视频平台签订合同,短视频平台在自己平台发布代理公司制作的广告,并根据约定的方式比如广告的曝光量、广告的点击量等指标收费。短视频平台发布广告后,收取费用,并给广告代理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广告代理公司和客户签订合同,并收取客户的费用,并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现实中,有些客户属于个人客户,或者小规模纳税人等,不需要发票,他们不向广告代理商索取发票,广告代理商也无需开具发票。此时,某乙广告代理公司手中就存在大量的“富余票”。增值税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需要配比。比如,张三购进十个苹果,并让卖家开具了这个十个苹果的进项发票,但是销售六个苹果其企业客户,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有四个苹果被个人客户购得,他们不要发票,张三也没有开具发票,这四个苹果对应的发票,就是“富余票”。某乙广告公司认为有利可图,于是成立关联公司某丙公司,某乙公司将这些富余票开给某丙公司,某丙公司再以咨询费、科技服务费的方式对外虚开,并收取开票费。某丙公司属于一系列的公司,其作用是“洗票”,即这类公司收到的是咨询类发票,然后根据客户的需要开具咨询类发票、建设工程类发票、商品类发票以及其他发票。
二、某乙广告代理公司、某丙公司开票的性质分析
首先,税收损失问题。某乙给客户代理发布广告,客户不要票,某乙不开票,但是,某乙可以确认收入,并通过“未开票收入”进行核算,“未开票收入”的金额属于价税合计,换言之,就是含税销售额。因为没有开票,无法认证抵扣。“未开票收入”部分,商品进入消费端,退出了流通领域,含税销售额中的税,进入国库。某乙将这部分额度,开成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价税合计金额也交给了国家,但是,这部分税额,接受票据的某丙可以认证抵扣,于是,这部分税额又又从国家的口袋里拿出来了。于此同时,某丙又缴纳了销项税额。以此类推,某丁收到某丙开的票以后,认证抵扣,然后又给某戊开票,并申报纳税。某丁拿回了进项税额,但是自己又缴纳了销项税额,让某戊抵扣。如果某戊属于消费端,某戊不去抵扣,此时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上交国库。如果没有进入消费端,增值税抵扣链条继续延长,但是终究有一天进入消费端,退出流通领域。由此可见,某乙给某丙开票,然后某丙认证抵扣,某乙开给某丙的的销项税额,对某丙来说是进项税额,虽然由某乙交给了国家,并被某丙取回,但是某丙取回的同时,某丙又缴纳了一个销项税额,而这个销项税额正好覆盖某丙取回的某乙的销项税额,因此,国家不会有损失。其次,真实业务问题。某乙给某丙开得票的金额,正好覆盖某乙给客户提供服务,某乙没有给客户开票的业务金额,两者正好对应,因此,不能说某乙和某丙之间没有真实业务。某丙和某丁之间可能没有真实业务,但是,某丁这一类的公司,多是别人给某丁提供了服务,某丁支付了服务费用,但是对方无法开票。比如,个体大货车司机给物流公司提供了货运服务,但是个体大货车实际不能不愿意开票,物流公司只能找其他的开票公司开票,并用这部分票覆盖个体大货车实际提供的运输业务。所以,从本质上来说,某丙和某丁之间可以理解为“有真实业务”。某丁这类需要进项的公司,多为实实在在经营的公司,他们切实给客户提供了服务,并开具了票据,但是,某丁给上游公司支付了货物和服务的费用,但是上游无法提供票据。更为重要的是,某丁在决定让他人“虚开”给自己票的数量和金额的时候,其根据是自己的销项数量和金额。比如,销项是100万元,进项肯定低于100万元,这就是“量出为入”,而销项是实实在在的。既然如此,进项就不可能假,即便假也假不到哪里去。
第三、目的问题。
某乙这类公司对外“虚开”的时候,是根据自己进项发票,决定自己对外“虚开”多少发票。这叫“量入为出”。某丁这类公司接受某丙的“虚开”,是“量出为入”。这就说明,某乙开给某丙,某丙开给某丁,基本上反映了现实中的交易数量和交易金额,并且都申报了纳税。既然申报了纳税,国家没有损失,他们当然就没有骗税的目的。最为重要的是,无论某乙虚开,还是某丁接受虚开,都是为了用发票覆盖已经发生的真实业务,而不是为了单纯骗税,他们都申报纳税了,何来骗税?第四、社会效果问题。某乙、某丙的行为,抓住了“痛点”,解决了现实中的问题。“痛点”是什么?“痛点”就是,个体大货车司机给物流公司提供了运输服务,但是大货车司机不愿意或者不能开票,物流公司的成本无法核算,导致税负大幅度增加。现实中大量的企业存在这样的“痛点”。比如,适用废旧钢铁炼钢的炼钢厂,从个体废旧物资收购者处收购废钢,不能向这种二道贩子开具收购发票,并享受免税政策,只能向出售零星废钢的个人开具收购发票,但是如果企业逐个开具发票,则交易成本太高。并且有行政区域的限制,比如,你可以在招远市收购废钢炼钢,并开具收购发票,但是,如果到莱州收购,就不能开具收购发票。农产品领域也存在这样的问题。税法的刚性规定,让企业苦不堪言,如果听话,交易成本太高,如果不听话,就有可能涉嫌虚开。而某乙和某丙等人的行为,解决了物流公司、炼钢厂和农产品加工公司面对的问题,实际上促进了交易,降低了交易成本,促进了经济的繁荣。综上所述,利用富余票虚开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