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道刑事·法律知识库 Logo
首页
法律法规
允道案例
专业文章
罪名分类
登录 →
允道刑事·法律知识库 Logo
首页 法律法规 允道案例 专业文章 罪名分类
登录
  1. 首页
  2. 参考案例
  3. 人民法院案例库
  4. 2024-11-1-347-001梁某东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4-11-1-347-001梁某东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0
  • 人民法院案例库
  • 发布于 2025-03-15
  • 1 次阅读

2024-11-1-347- 村民小组组长在土地发包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变更土地用途、毁坏耕地的性质认定

【关键词】

刑事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村民小组组长 变更土地用途 毁坏耕地

【基本案情】

2016年年初,被告人梁某友、梁某斌、梁某明在分别担任或代理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某村委会1、2、3队村民小组组长期间,为增加村集体收入,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将村属耕地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发包出去挖塘养鱼。被告人梁某东中标后,上述三被告人代表各村民小组作为发包方分别与梁某东签订了《鱼塘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在没有办理合法用地相关手续,且缺少相应职能部门统一监管的情况下,被告人梁某东在承包的耕地上挖掘鱼塘、搭建猪舍。经勘测和鉴定,涉案的54.53亩耕地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保护区,毁坏前地类为水田;非法占用的耕地耕作层、灌溉设施被完全毁坏,难以恢复。2017年12月,被告人梁某东等四人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了本案犯罪事实。

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9日作出(2018)粤1203刑初8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判处梁某东、梁某明、梁某友、梁某斌十个月至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并依法对梁某友、梁某斌适用缓刑。宣判后,梁某明、梁某东提出上诉。梁某明在二审阶段撤回上诉。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7日作出(2018)粤12刑终160号刑事裁定:准许梁某明撤回上诉,驳回上诉人梁某东的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梁某友、梁某斌、梁某明作为鼎湖区某村委会1、2、3队村民小组的组长,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代表村集体将村数量较大的耕地非法发包,致被告人梁某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没有办理合法用地相关手续及缺乏统一监管的情况下,在承包的耕地上挖掘鱼塘,搭建猪舍,非法占用耕地54.53亩,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被告人梁某东、梁某明、梁某友、梁某斌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四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均认罪、悔罪,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村民小组随意变更土地性质、用途将土地发包,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可以依法追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村民小组组长的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

一审: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1203刑初8号刑事判决(2018年4月19日)

二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2刑终160号刑事裁定(2018年6月27日)

目录

17年专注刑事辩护

  • 允道刑事团队
  • 杭州刑事律师叶斌
  •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RSS

关于

  • 允道律师
  • 团队主页
  • 团队招聘

支持服务

  • 刑事咨询
  • 网站维护
Copyright © 2024 your company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Halo.
浙ICP备1604754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