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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齐某某在公寓盗窃现金5200余元,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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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允道案例
  • 发布于 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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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齐某某在公寓盗窃现金5200余元,检察院决定不起诉

【导读】

2022年7月29日凌晨,齐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汇丰公寓,盗走一瓶迪奥香水、600美金与1231元人民币现金。齐某某取保候审后,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辩护人认为:1.齐某某构成自首,并且其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处罚;2.根据西湖区检察院过往案例,比齐某某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获得了不起诉处理,举重以明轻,齐某某亦可获不起诉。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29日凌晨,齐某某在杭州市西湖区汇丰公寓,盗走一瓶迪奥香水、600美金与1231元人民币现金。2022年07月30日,齐某某被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取保候审。齐某某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希望争取不起诉。

【争议焦点】

齐某某能否认定自首?

齐某某是否符合不起诉规定?

【辩护意见】

一、齐某某构成自首

齐某某在2022年7月29日晚上接到民警电话传唤后,立即前往到玉泉派出所接受调查,构成自动投案,并且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所有犯罪事实,故构成自首。

二、齐某某在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处罚

案发后,齐某某已经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其已将所盗现金与物品全部如数返还给被害人,并赔偿了被害人1000元,已经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基于此,社会矛盾业已完全化解。

三、根据西湖区检察院过往案例,比齐某某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获得了不起诉处理,举重以明轻,齐某某亦可获不起诉

辩护人在中国检察网上检索了近年来杭州市西湖区的相关不起诉案例,案例中,行为人的盗窃情节比齐某某严重,但获得了检察院的不起诉处理。齐某某系初犯,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故辩护人建议检察机关亦对齐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处理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齐某某终获不起诉决定。

2023(刑)第0001号

不起诉(李秀娟).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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