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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周某某 又一不起诉!允道所成功为涉嫌诈骗罪的大学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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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允道案例
  • 发布于 2025-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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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周某某又一不起诉!允道所成功为涉嫌诈骗罪的大学生争取到不起诉决定!

【案情回顾】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分局对某科技公司立案侦查,该公司老板、经理、主管、业务员等人员均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周某某误入该公司从事普通业务员仅两个月,诈骗金额接近10万元,当时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在我所叶斌主任的努力下,周某某在被刑事拘留1个月后,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以下两点:

第一,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第二,周某某是否符合不起诉条件;

叶斌主任认为,周某某实施了《刑法》第266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系初犯、从犯,且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

允道律所拥有丰富的涉嫌诈骗案件处理经验,经过刑事团队研讨,决定进行无罪辩护!

叶斌主任为无罪辩护提出三点关键思路:

第一,客观上,周某某系从犯,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

首先,周某某犯罪地位较低。周某某在诈骗集团只是一名普通的底层业务员,不属于整个犯罪活动的直接责任人,也不是主管人员,不从事任何管理事务。周某某系后期兼职误入诈骗集团,其不是犯意提起者,也不是诈骗模式的策划者,更加不是犯罪活动的控制者,其在本案中犯罪地位较低。

其次,周某某所起作用较小。周某某作为刚进公司的普通业务员,尚未转正,仅仅是履行领导指令负责给客户打电话,其对公司业务模式的设计、客户资料、沟通话术、快递POS机、信用卡办理对接等事项均无任何管理和控制,也不参与分配诈骗所得,其非法获利仅为两个月的工资。

第二,主观上,周某某是在校兼职误入诈骗团伙,并非预谋犯罪,主观恶性较小。周某某作为在读大学生,此前并无违法犯罪前科,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兼职时间短,以及并未真正融入诈骗集团未涉及核心环节,无法识别违法犯罪行为,情有可原。

第三,周某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并且积极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犯罪情节轻微。

【案例结果】

经过允道刑事团队反复与办案机关的沟通,多次递交不起诉法律意见书,历时20个月,允道刑辩团队成功为周某某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书。在刑事领域,在法律问题上,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就是对当事人自由与权利的保障,允道刑辩团队不敢怠慢,只能勤勉尽责,全力以赴。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允道说法】

近些年国家对于电信诈骗的打击力度很大,从2020年断卡行动初步开展直至2022年断卡行动进一步升级以来,大学生因涉嫌诈骗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违反《刑法》规定的案子越来越多。大学生群体作为有一定的思考能力,但又涉世未深容易遭受欺骗,在日常生活中应当多加警惕。在找工作时,需要确认公司的背景和信誉,并且牢记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必须谨慎对待高额回报的工作机会。允道所在抖音官方账号发布了许多诈骗罪的相关内容,例如“什么是诈骗罪?”“诈骗多少构成犯罪?”“诈骗罪可以取保候审吗?”“诈骗罪可以缓刑吗?”,如有兴趣可以搜索“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进行查阅。

蔡俊杰取保候审决定书.pdf

蔡俊杰不起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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