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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关于涂xx等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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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于 2025-03-27
  • 7 次阅读

(公安部2003年4月8日 公经[2003]385号)

涂xx等人或假借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xx支行及未经批准成立的武汉市xx区工商联互助基金会之名,或用武汉市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的名义,以武汉市xx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或个人资金,向他人非法发放高息贷款的行为,属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1998年6月国务院发布施行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设立非法金融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涂xx等人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应以涉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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