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6年8月15日 公经[2006]1789)
四川ⅹⅹ公司南充分公司、陕西ⅹⅹ公司及南充、德阳分公司代理未上市公司股票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的行为,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业务。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如其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则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6年8月15日 公经[2006]1789)
四川ⅹⅹ公司南充分公司、陕西ⅹⅹ公司及南充、德阳分公司代理未上市公司股票向不特定社会公众转让的行为,属于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业务。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证券业务。如其非法经营数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则涉嫌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