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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胡某涉虚假诉讼案,37天内成功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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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允道案例
  • 发布于 2025-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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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胡某涉虚假诉讼案,37天内成功取保候审

【导读】

胡某客观上不存在捏造事实,提起诉讼的行为,且与同案高某之间没有犯罪故意,依法不成立虚假诉讼罪,后检察院不批捕,成功办理了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17年10月10日,胡某的丈夫找允道刑辩团队,告知其妻胡某因涉嫌虚假诉讼罪,已经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后允道刑辩团队叶斌律师、朋礼松律师接受其丈夫的委托,第一时间介入,担任其辩护律师。经前期与公安机关沟通无果后,在检察院批捕阶段,第一时间与承办检察官取得联系,并提交了详实的法律意见,至审查批捕的最后一天即2017年11月16日,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成功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

【案件焦点】

现有证据能否认定胡某构成虚假诉讼罪,是否满足逮捕的条件。

【律师意见】

接手该案后,我们第一时间安排了去看守所会见胡某,了解了涉案的基本案情,并与承办警官取得联系,确认了部分案件情况。随后,多次会见以及收集该案涉及的民事诉讼的相关材料,通过事实与证据分析,我们认为胡某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具体意见如下:

其一,胡某在原民事诉讼中先后系涉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其系被动应诉,并没有实施“提起民事诉讼”的实行行为,也不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

其二,即使认定同案高某存在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胡某对此明知,且与高某存在相互串通。因二人之间不具有共同犯罪故意,胡某依法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其三,即使公安机关认定胡某与公司之间存在其他的涉诉行为,因其他诉讼所提交的相关证据确系真实,有真实的资金转账进出记录和相关凭据,胡某其他的诉讼行为也不构成虚假诉讼罪。

其四,胡某不构成虚假诉讼罪,且结合案件情况,胡某不符合逮捕的条件,应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且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案件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胡某在检察院批捕阶段,成功实现不批准逮捕,办理了取保候审。

2017(刑)第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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