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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赖某帮助购买客户名单,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认为证据不足、案件存疑,24天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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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允道案例
  • 发布于 2025-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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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赖某帮助购买客户名单,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律师认为证据不足、案件存疑,24天取保候审

【导读】

2020年,单位领导令赖某帮忙购买客户名单,2021年7月,赖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律师认为,根据目前在案的证据,客户名单中涉及的个人信息数量未查证属实,是否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存疑,即使认定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对赖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最终,赖某在拘留24天之际便成功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0年,单位领导曾令赖某帮忙购买一份客户名单。2021年7月20日,赖某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赖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赖某能否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赖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辩护意见】

一、根据目前在案的证据,客户名单中涉及的个人信息数量未查证属实,是否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情节严重”的入罪标准存疑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和用途进行区分,在此基础上规定了不同的认定“情节严重”的标准,在信息数量方面,辩护人制表如下:高度敏感信息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等50条敏感信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一般信息除上述信息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5000条赖某回忆,名单中包含的项目有姓名、联系方式和客户购买过理财产品的机构。姓名、联系方式属于一般信息毋庸置疑。那么客户购买过理财产品的机构,辩护人认为不属于高度敏感信息中的财产信息。财产信息一般包括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证券期货等金融服务账户的身份认证信息(一组确认用户操作权限的数据,包括账号、口令、密码、数字证书等),也包括存款、房产等财产状况信息。而涉案名单当中只显示客户曾经买过理财产品的机构,并没有显示在该机构买过何种理财,买了多少金额,不能反应出公民个人的财产状况。所以该份名单当中所载的个人信息均为一般信息。

确定信息类别后,以其对应的数量标准判断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即是否达到5000条。据赖某所述,对于个人信息的数目通过回忆实在无法确定,且办案机关也没有将完整的名单打印出来给赖某签字确认,故个人信息数目是否达到5000条没有客观证据予以印证,数目存疑。

二、即使认定赖某的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其涉案情节较轻、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以认定为从犯

退一步讲,即使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 其涉案情节较轻,依法可认定为从犯。2020年10月,赖某的领导梁某要求其帮忙购买一份客户名单,赖某便根据梁某的示意添加上家的微信,向上家购买名单,并支付1500元。赖某收到名单后转发给梁某,梁某给赖某1500元。

可见,本案当中,赖某是听从领导梁某的指令购买名单,赖某并非犯意的提起者。购买名单后,赖某随即将名单转发给梁某,赖某并没有使用过名单中的个人信息。且赖某并没有任何获利。

三、对赖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关于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的要求,取保候审的条件,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评估。据此,赖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存在社会危险性。

第一,赖某涉嫌的是非人身暴力性犯罪,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社会危险性。其涉案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听从领导的示意购买客户名单。一开始并不认识到购买名单涉嫌犯罪,归案后深刻认识到潜在的违法性与危害性,积极认罪悔罪,不具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对其取保候审不会造成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第二,赖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涉行为已基本查清,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赖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存在有碍侦查的危险。

第三,赖某无任何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归案后主动认罪悔罪,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处理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在赖某拘留30天届满之前,于拘留的第24天取保候审。

2021(刑)第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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