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两卡”犯罪案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轻信“国家扶贫项目”骗局出借银行卡并协助取现,被指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律师通过精准剖析主观明知程度、犯罪情节轻微性及退赔退赃等关键点,结合类案检索与有效沟通,最终推动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刘某某收到内含“国家精准扶贫”宣传材料的快递,扫描二维码下载APP后,受“提供银行卡可获10万元补助”的利诱,将名下工商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卡邮寄给上家。后银行卡被用于接收电信诈骗资金共计33,001元,其中9,900元因风控未能取现。张某某按上家指示取现涉案资金9,900元并转账9,009元,获利89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移送审查起诉。
【争议焦点】
1.主观明知认定:张某某是否明知银行卡被用于犯罪资金结算?
2.行为性质界定:提供银行卡后协助取现的行为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3.量刑情节考量:初犯、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是否足以适用相对不起诉?
【辩护意见】
1.主观认知层面:
张某某系受“扶贫项目”欺骗提供银行卡,初期无犯罪故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中“确有证据证明存在被欺骗情形”的例外情形。
虽后续取现时察觉资金异常,但受限于文化水平(初中毕业),对行为刑事违法性认知不足,主观恶性较低。
2.行为定性分析:
银行卡出借阶段符合帮信罪特征,但后续协助取现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承认罪名定性,但强调涉案资金中9,000元无被害人报案,实际查证金额仅为24,001元,未达“情节严重”标准。
3.量刑情节挖掘:
-退赔退赃:全额退赔3名被害人损失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
-认罪认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
-社会危害性:系初犯、偶犯,涉案银行卡未造成资金链断裂等严重后果;
-类案支撑:援引拱检刑不诉(2021)20316号等案例,论证同类情节下不起诉的合理性。
【处理结果】
钱塘区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认为张某某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具有认罪认罚、退赔退赃、从犯地位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银行卡、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手机发还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