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9月4日凌晨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玉军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西山蓝领公寓非机动车集中停放区域,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张来放置于电瓶车左把手处头盔内的苹果14pro手机一部。经杭州市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3600元。2025年4月22日,张玉军因本案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9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后,以张玉军涉嫌盗窃罪,于2025年5月6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案件焦点】
本案的焦点在于张玉军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是否需要对其判处刑罚。虽然张玉军实施了盗窃行为,但需考量其犯罪情节以及是否有从轻处理的情节。
【律师意见】
在本案中,律师着重强调张玉军犯罪情节轻微,并且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赃物已发还被害人,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不需要对张玉军判处刑罚。
【案件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张玉军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玉军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案例评析】
本案的成功在于律师精准把握案件关键,充分挖掘张玉军如实供述、赃物发还且达成谅解协议等从轻情节。通过清晰有力的辩护意见,说服检察机关认定张玉军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最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决定,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也提醒人们在面对法律问题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承担责任并争取被害人谅解,可能会获得更有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