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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1-177-001杨某东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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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案例库
  • 发布于 2025-03-20
  • 2 次阅读

【2025-04-1-177-001】对尸源不明的杀人分尸案应当注重审查被害人身份的同一性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被害人身份 分尸证明标准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28日上午,被告人杨某东和被害人刘某莲(女)从安徽省池州市共乘一辆出租车前往安徽省铜陵市,二人互加了微信,杨某东在铜陵市郊区某福家园小区下车,刘某莲前往铜陵市万达广场。下午,刘某莲通过微信联系杨某东,咨询乘车返回池州事宜,并约定在铜陵市某福家园小区见面。见面后,杨某东带刘某莲进入其位于某福家园小区的住处,后因琐事发生争执,持啤酒瓶击打刘某莲头面部,致刘某莲倒地死亡。杨某东取走刘某莲佩带的金项链、金手镯和手机,离开现场。当日晚,杨某东将刘某莲手机丢弃,返回并入住池州市某宾馆。次日晨,杨某东将刘某莲的金手镯、金项链卖给一黄金店,得款人民币9660元,后乘坐高铁返回铜陵市某福家园小区住处,使用菜刀、磨光机肢解刘某莲尸体,后驾乘燃油助力车将尸块运送、掩埋于铜陵市郊区铜都大道某山北侧浮雕上面的平台处。随后,杨某东回到住处清理打扫案发现场,并将犯罪工具、清扫用具、被害人衣物丢弃。2021年5月11日,杨某东被抓获归案。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皖07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某东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杨某东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8日裁定核准死刑。

【裁判结果】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皖07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某东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杨某东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18日裁定核准死刑。

【裁判理由】

故意杀人罪的行为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对于时过境迁的致死案件,应当特别注重对“他人”的身份进行识别判断。本案中,被告人杨某东杀害刘某莲后,肢解尸体掩埋,尸骨散落多处,时隔一年后查获尸骨,但综合全案证据可以确定被害人刘某莲身份。

其一,本案系先供后证。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且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互相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可以认定有罪。杨某东归案当天详细供述了作案经过、埋尸地点,指认了杀人、分尸、埋尸等位置,尤其埋尸地点隐蔽性强,供称用塑料袋套头等细节与勘验情况吻合。

其二,经DNA鉴定尸骨来源同一。对现场遗留与犯罪有关的具备检验鉴定条件的血迹、指纹、毛发、体液等生物物证、痕迹、物品,应当通过DNA鉴定、指纹鉴定等鉴定方式与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的相应生物检材、生物特征、物品等作同一认定。本案中,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物证鉴定书》,公安机关在掩埋尸骨地点提取的骨骼,按照人体骨骼结构进行拼接后,符合同一人骨骼,且耻骨下角形态特征符合女性特征;通过提取检材DNA、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送检的“疑似骸骨残片”“疑似股骨”“疑似人骨”等检出的人DNA,与“牙齿”基因型相同;送检的刘某莲生前衣物“秋裤”“黑色毛衣”内表面可疑斑迹中检出的人DNA,与“牙齿”基因型相同。

其三,经DNA鉴定足以认定尸骨身份。根据“刘某友血样”“黄某梅血样”基因座情况,找寻等位基因的来源,论证认为刘某莲的父亲刘某友、母亲黄某梅是送检“牙齿”所属女性个体的生物学父母亲。

其四,相关物证具有关联性。被告人住处可疑斑迹检出的人血,与埋尸地点“牙齿”基因型相同,表明埋尸地点与凶杀现场具有关联性。

其五,电子数据、监控视频证实案发相关事实。案发当日,被告人杨某东、刘某莲的手机轨迹重合;监控视频显示,杨某东、刘某莲肩并肩走进某福家园小区杨某东住处门栋,杨某东供认女子系被害人,还混杂辨认出被害人刘某莲,被害人刘某莲的丈夫钱某志、儿子钱某星证实涉案监控视频中女子系刘某莲。

综上,结合在案证据,法院认定被告人杨某东与被害人刘某莲发生争执后,持啤酒瓶击打被害人头面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此外,杨某东杀人后窃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杨某东曾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缓刑,后又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杨某东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坦白。鉴于杨某东杀害刘某莲后,为掩盖罪行进行分尸、抛尸掩埋,犯罪手段残忍,情节、后果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故虽有坦白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基于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对于杀人后肢解掩埋尸体,特别是尸骨不完整的案件,应当综合全案证据确认被害人身份。确认死者身份时,应当注重先供后证,查证隐蔽性强的证据材料,按照人体解剖部位、骨骼结构进行拼接,判断尸体种属;通过提取检材DNA、常染色体STR多态性检验,分析检材的基因座基因型,进行个体同一认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第55条

一审: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7刑初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1年12月9日)

二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皖刑终3号刑事裁定(2022年7月25日)

死刑复核: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刑核93278541号刑事裁定(202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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