喻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获撤案处理案
寻衅滋事无罪辩护之道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认定,喻某将建设施工渣土倾倒在未经合法登记的场地,违反《H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破坏了交通秩序,影响了附近居民居住环境,认为喻某涉嫌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及时会见喻某了解案情后认为,不管是从主观意志上还是客观行为上,喻某的行为通过行政处罚警告即可达到,情节显著轻微,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建议对喻某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最终,公安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依法对喻某做出撤案处理。
【侦查阶段辩护意见】
一、喻某主观上并无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客观上也无寻衅滋事的行为,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其行为通过警告、罚款即可达到惩戒与教育的目的,无需适用行政拘留这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更不应上升为刑事犯罪
1.喻某主观上并无破坏社会秩序的故意。首先,喻某选择偏僻的位置倾倒渣土,主观上系出于节约成本、经营获利的目的,不具有影响城市居民生活出行、造成社会秩序混乱的主观故意。其次,喻某将建设工程渣土倾倒在未经合法登记的场地,系因法律意识淡薄,虽知道一定程度上会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负面影响,但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H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喻某客观上并无寻衅滋事的行为,并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辩护人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寻衅滋事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才构成寻衅滋事罪。与(2014)武凉刑初字第486号刘某某妨害公务、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相比,虽然同为倾倒垃圾,但是喻某的行为与刘某某的行为有本质上的区别,喻某并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刘某某系在道路上倾倒垃圾,堵塞交通道路,向被堵过往车辆驾驶人员索要现金等物,严重影响过往车辆的正常通行及周围商户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秩序。喻某为了减少建筑工程渣土处置成本将渣土倾倒在偏僻的场地,并非倾倒于居民区或者堵塞交通要道,客观上不会给居民生活造成影响,也不会严重破坏交通秩序。即使客观上会影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但不会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结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3.违法倾倒建设工程渣土通过警告、罚款即可达到惩戒与教育的目的,无需适用行政拘留这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更不会上升为刑事犯罪。根据《H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以及《H市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违法倾倒建设工程渣土的行为,通过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赔偿损失等即可达到恢复原状的效果,通过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即可达到惩戒与教育的目的,并无规定可以适用行政拘留这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因此,虽然喻某违法倾倒建设工程渣土的行为给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造成了负面影响,但是该行为尚未达到适用行政拘留这种最严厉的行政处罚的程度,更加不会上升到刑事犯罪的高度。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一条之规定,喻某符合《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三条关于“不属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中第(一)项之“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不构成犯罪的”,第(七)项之“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情形,不具备逮捕的条件,应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喻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第一,喻某系主动投案自首,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倾倒垃圾的行为,积极配合公安侦查工作,不存在逃避侦查的社会危险性。第二,鉴于喻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三起违法倾倒垃圾的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第三,喻某向辩护人表示愿意积极承担补救责任,恢复原状,把自己违法倾倒垃圾的危害降到最低。喻某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
【心得体会】
从司法解释角度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行为方式很多,且有很多规定较为模糊,具体适用上具有“口袋罪”的特点。例如,目前没有具体标准认定“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情形,也没有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具体解释。
经由本案可见寻衅滋事罪适用范围十分广泛,甚至达到了滥用的程度,仅仅将工程土渣倾倒在未取得堆放资格的地方,就随意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难以想象。
结合办案经验,我们认为,在实际辩护中,说明当事人不构成寻衅滋事,应当结合现有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进行论证说理,辩护意见才有可能被司法机关采纳。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随意殴打”的动机一般是出于耍威风、取乐等,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素不相识的人。“情节恶劣”,一般要求殴打他人的手段残忍,或者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针对实践中经常发生的邻里纠纷,互相“撕扯”的行为,如果事出有因,特别是被害人有过错,“撕扯”行为显著轻微的,一般不能认定为犯罪。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实际情况中,采用这种行为方式寻衅滋事的的行为人,大多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比如追逐、拦截未成年人女学生,导致该学生不敢上学,耽误学业的,或者经常性追逐、拦截、辱骂他人,引起民愤的行为。一般来说,这种行为方式较为容易认定,难点在于如何认定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是否“情节恶劣”,因为以这种行为方式寻衅滋事构成犯罪,不仅要求要有行为,也要求情节恶劣。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强拿硬要是一种流氓手段,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是一种霸占行为,比如强行索要超市商品或者他人的财物,或者随心所欲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的行为。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秩序,这里的公共秩序包括交通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营业秩序、娱乐秩序、网络秩序等。
“无事生非”表明没有矛盾存在,没有纠纷的前提下制造事端的行为,这种行为方式不同于“小题大做”,也不同于“纠缠不休”。
“公共场所”具有开放性特征,在开放时段任何人可以随意进入或退出,认定是否属于公共场所,不以人数多少作为判断标准。
“起哄闹事”在实际中认定标准并不明晰,从判例及个别规定上看,行为方式包括:在公共场所横冲直撞,制造事端或故意制造危险信号;故意制造交通障碍;多人结伙窜入街、巷、居民住宅区,高速驾驶机动车互相追逐,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制造噪音扰民等。
“严重混乱”的规定较为抽象和概括,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加以认定。比如在医院起哄闹事,其“严重混乱”的判断标准可能是造成医院内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在公共交通场所起哄闹事,其“严重混乱”的判断标准可能是造成交通瘫痪,严重影响不特定多少人的出行便利等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在网络上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也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
(承办律师:叶斌、朋礼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