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被控诈骗罪获缓刑处理案
明确目标,多维辩护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6月至2012年11月期间,被告人苏某在H市某医院门诊部药房工作。2011年5月起,被告人苏某在明知某医院门诊部负责人赵某某(另案处理)利用他人医保卡空刷诊疗费用牟利的情况下,仍利用他人医保卡按照赵某某的指示在药房电脑内输入虚假处方并空刷诊疗费用,协助赵某某共计骗取国家医保基金80余万元人民币。其本人得到工资上涨和额外补贴的好处。
辩护人介入了解案情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苏某所涉犯罪数额的计算方式不当;苏某在诈骗行为中所起作用较小,属从犯,且其基本未获利,建议对其判处缓刑。
法院采纳的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苏某构成诈骗罪,系从犯,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辩护意见】
一、公诉机关指控苏某的犯罪数额为80余万元,其计算方式存在不当
本案中,苏某涉案时间为2011年5月至2012年11月。在此期间,其与郑某某轮流输入处方。故公诉机关根据上述条件,并结合在案医保人员所作笔录,对《检察院调取人员结算信息表》予以数据筛选,得出苏某的犯罪数额为80余万元(该期间内全部数额为1615530.5元,减半计算为80余万元)。辩护人认为,此种计算存在如下两个问题:
第一,苏某与郑某某二人系轮流上班(即做一休一),各人所涉犯罪数额不能“减半”计算,不排除郑某某所刷药品数额远大于苏某所刷药品数额。根据苏某、赵某某的供述,苏某在工作期间,与郑某某系轮流上班工作,公诉机关按照其工作期间内空刷总金额的一半进行计算,共计883585.54元。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计算方法表示理解,但根据“减半”计算方式,一无科学性,二无法律特别规定,三缺乏准确性。因“减半”计算系推测、估算结果,不排除郑某某所刷药品数额远大于苏某所刷药品数额,故本案苏某的具体犯罪数额,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考虑这一情形。
第二,苏某对空刷期间的部分中药处方系虚假处方,欠缺主观明知,其所涉犯罪数额在前述扣减基础上,还应扣除部分中药处方下的空刷医保数额。苏某述称其知道西药的空刷问题,但由于中药均系依据处方输入,且有部分病人会来诊所,中药房与自己工作场所不在同一位置,相隔较远,所以在部分中药处方中,其很难明确知晓其输入的处方系虚假处方。故在中药处方的空刷数额范围内,应考虑苏某主观上对部分处方系虚假确不知情的情形,从有利被告人的原则出发,还应扣除部分中药处方下的医保数额,请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二、苏某在赵某某空刷药品的行为中所起作用小,主观上系间接故意,主观恶性不大
苏某在赵某某空刷药品的行为,只是协助将虚假的处方输入电脑,其从事的工作是简单的重复性行为,一没有参与伪造处方、说服他人将医保卡交给赵某某,二没有虚构劳动关系办理医保卡,三没有介绍病人来空刷医保,四不存在向赵某某提供他人医保卡及病历的行为,故苏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小。
此外,苏某在本案中仅仅是输入处方信息,其主观上认为自己只是违规行为,不具有直接的诈骗犯罪故意。辩护人认为,苏某主观上应系间接故意。苏某虽系成年人,但其从未接触过医疗行业,对医保领域也不甚了解,其也意识到赵某某的行为系非法不当,但其主观上并非希望赵某某的空刷行为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而是对自己的帮助行为持一种放任态度,其主观上倾向于间接故意,相较于直接故意下的积极帮助行为,苏某的主观恶性不大。
三、在本案中,苏某所得只有工资以及相应的工作补贴,没有提成与分红,即不存在分赃,其基本未获利
根据苏某供述,自己的工资为3200元每月,另外有加班工资或补贴200至300元,而赵某某称苏某工资为5000元每月,另有补贴1000-2000元,双方供述存在矛盾。但根据赵某某以及医生唐某某称,唐某某的收益只有每月5000元工资。唐某某作为医生,并且参与伪造中药处方,所获收益却没有负责输入虚假处方的苏某高,不符合常理,赵某某的供述属孤证,且真实性存疑。
其次,苏某述称,其所发的补贴实为加班补贴,因那段时间内诊所病人较多,其工作时间较长,故对其有相应的补贴,而非对苏某帮助空刷医保行为的补贴。且本案中,苏某不存在对犯罪所得的提成与分红,未参与分赃,其所得主要系基本工资以及相应的工作补贴。故本案中,苏某基本没有获利,也足见其在全案犯罪行为中所起作用较小。
四、目前苏某的妻子怀孕已近8个月,且尚有截肢的丈母娘需要照料,双亲已经年迈,苏某作为家中的经济支柱,实难支付数额较大的罚金以及实刑,希望贵院结合本案苏某的犯罪情节及其家庭的特殊情形,对其予以情理照顾。
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苏某的犯罪金额的计算方式不当,应予以合理认定;苏某在本案中属从犯,属间接故意,主观恶性较小,涉案行为所起作用小,且基本未获利;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以上情形,对苏某减轻处罚,并对其依法适用缓刑,让苏某更好地回归社会。
【心得体会】
近年来,各地套取医保诈骗案件时有发生,行为模式变化多样,有虚构住院、伪造病历、虚开药物、借卡看病买药等行为模式,涉案主体包括医院、药房、患者等。
实践中,司法机关对于套取医保的案件处理方式并不统一,有的是按照诈骗罪处理的,有的是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理的,认定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一般是医院,比如一些医院与医保中心签订的定点服务协议,司法机关认为医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假手段骗取医保基金,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大多数情况下,一般是按照普通诈骗罪定罪处罚。
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涉医保型诈骗案件,一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切入进行辩护:
一、从医院、药店套取医保的动机上考察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有些医院、药店帮助患者套取医保,是为了方便患者报销,这种行为模式下,最终受益者是患者,此时医院、药店并非完全是为了自身利益向医保报销部门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这种情况下可以从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刑法的谦抑性等多角度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另外,分析涉案单位实施套取医保的行为是否属于集体意志,所得利益是否归单位所有,涉案人员有无获取非法利益,对套取的资金有无支配控制权,如果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可以根据这个点进行罪轻辩护。
二、在定性没有疑问的情况下,关键点还在于证据,通过阅卷找出证据上的问题,无疑会给辩护带来非常积极的效果
套取医保型诈骗一个特点是,涉案患者多,动辄几百人或者上千人。此时公安机关取证不一定都合规合法,辩护人需要仔细核对证据,审查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如果公安在认定案件事实时特别依赖口供或者单方面的证言,辩护人可以提出一些有理有据的合理怀疑,针对案件中有利于当事人的情节进行辩护。
就本案苏某医保诈骗案来说,公诉机关指控80余万元,能够成功实现缓刑,得益于从多维度展开辩护,也难得于一审法官对苏某秉持了“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该案在办理过程中,辩护律师一方面从指控数额上提出计算异议,以及证据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通过苏某本人所实际扮演的角色和所处地位,提出认定其为从犯的意见。幸而,两个核心辩护观点,都得到法院的采纳。
在医保诈骗案件中,医保数据大多门类庞杂,且涉及的医保人员众多,如何通过繁杂的数据,从中剔除不合理部分或是非犯罪部分数额,则需要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对于案涉医保数据相关的会计账目、医保电子数据(此类数据往往从医保局等主管机构调取)等进行细致审核和比对。如果存在数据疏漏,还应向办案机关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确保指控犯罪数额所依据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同时,在个别案件中,还需明确掌握医保报销中所囊括的项目,是否与诈骗犯罪相关联,避免将合法的医保报销部分纳入犯罪数额之中。
除了证据和定性方面,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辩护点就是利用目前国家的一些大政方针政策,比如关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可以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从宽处罚。
(承办律师:叶斌、朋礼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