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撤案处理
投资诈骗如何进行无罪辩护
变卖同居对象财物如何进行无罪辩护
【导读】
2023年2月14日,钱某涉嫌盗窃罪经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羁押于拱墅区看守所。钱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辩护。律师会见得知,钱某的朋友到派出所报案称钱某窃取其多件金器、虚构工程骗取其投资款200余万元。如果认定钱某构成诈骗罪,钱某将面临10年以上有期徒刑,钱某要求律师为自己做无罪辩护。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律师多次沟通辩护,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钱某取保候审后,律师继续为钱某做无罪辩护。最终,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认为钱某没有犯罪事实,撤销案件。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14日,钱某涉嫌盗窃罪经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滨江区分局经过侦查,以钱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移送滨江区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2023年3月22日,滨江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梁某取保候审。2024年3月4日,滨江区分局撤销案件,对梁某解除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1.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钱某构成盗窃罪。
2.钱某对投资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辩护意见】
一、在案证据不足以认定钱某构成盗窃罪
1.报案人要求钱某返还原物,本质是男女朋友分手后关于相处期间赠与财物的归还问题
钱某和报案人曾系男女朋友关系,期间报案人将个人物品展示给钱某并且口头同意赠与钱某自由使用,钱某经报案人同意后将部分物品转赠他人,后续报案人因个人生活拮据想要追讨物品。报案人可以经由民事诉讼取得救济,不能因为报案人个人无法要回物品,就认定是钱某采用秘密手段非法占有报案人财物。
2.钱某客观上并未以秘密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变为自己占有
根据律师会见钱某得知,钱某和报案人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后,报案人同意钱某保管物品,钱某一直将物品随身携带,后来钱某和报案人分手,报案人让钱某返还其代为保管的物品,而钱某将自己保管的物品进行处分变卖,不属于“将他人占有变为自己占有”的盗窃行为,更类似于“将自己占有变为自己所有“的侵占行为。至于钱某所涉行为是否涉嫌侵占罪,要看钱某是否存在拒不退还,根据律师会见钱某得知,钱某自报案人催讨以来不曾否认也不曾逃避返还义务,不存拒不退还的非法占有目的。
3.钱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赠与他人的物品均在报案人授意下用于报案人个人目的,钱某并未非法占有报案人财物,也并未使用报案人财物为自己谋取个人利益。此外,报案人还将256万元转给钱某用于人情往来,钱某完全没有必要再通过盗窃转卖来获得经济利益。
二、钱某对投资款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1.钱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一,钱某并未将报案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第二,钱某从报案人处领取的钱款均用于完成报案人个人目的。第三,钱某每一笔支出均经报案人同意,并未挪用于个人挥霍导致钱款损失。
2.钱某客观上并未虚构事实、隐瞒真相
律师会见时钱某提出,第一,报案人和工程负责人一直保持联系,是工程负责人在沟通过程中使得报案人深信其能给工程牵线搭桥,钱某从未给报案人夸大渲染工程情况,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第二,钱某并未虚构工程负责人的消费需求骗取报案人财物。虽然工程负责人吃穿住行开支巨大,但是报案人自己也参与了部分饭局,对此存在明知,且钱某提出其和报案人的聊天记录与消费记录应当可以相互印证。
3.报案人处分财物是被工程负责人引诱而不是因钱某产生错误认识
报案人处分财物,是报案人先对工程负责人提出的工程深信不疑,在与工程负责人沟通过程中误以为处好关系能够分一杯羹,才有报案人不听钱某劝阻执意抵押房产处分财物。后续即使钱某与报案人沟通过程中以成功后如何如何展开想象,也不是报案人产生错误认识处分财物的源头所在。
4.钱款去向是用于报案人个人目的,钱某从未用于自己个人挥霍
律师会见时钱某提出,钱某给工程负责人等人请客吃饭时报案人也多次到场,其有消费记录可以证明其没有非法占有报案人财物。此外,辩护人向钱某家属了解情况,家属提出钱某个人生活非常节俭,平日里不存在挥霍浪费或者奢侈品消费情况,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钱某取得财物后用于个人挥霍。
5.报案人损失财物属于商业风险,钱某并未从中取得财物,其个人也存在钱款损失
在土方项目工程领域,人情往来并不等同于项目落地,报案人自己也是做工程项目的,理应认识到人情往来最终不能变现的可能性,报案人最后不能拿到工程项目属于商业风险,报案人损失财物不能等同于钱某从中取得财物。此外,钱某提出其也因报案人的个人判断误信工程负责人并且投入几十万元无法收回,其和报案人一样也存在钱款损失。
【处理结果】
钱某取保候审后,律师继续为钱某做无罪辩护,最终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认为钱某没有犯罪事实,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