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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018-002全某才失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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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案例库
  • 发布于 2025-03-15
  • 2 次阅读

【2024-11-1-018-002】人民陪审员参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合议庭组成及相关规则

【关键词】

刑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失火罪 生态环境保护 人民陪审员 审判组织 七人合议庭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1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全某才在江西省乐平市涌山镇闵口村“屋背山”山场山脚下给过世的母亲焚烧纸钱,因遇大风,将烧着的纸钱吹至山上,引发“屋背山”山场失火。经鉴定:“屋背山”山场过火面积3.9136公顷(58.704亩),过火有林地面积3.086公顷(46.29亩),其中防护林面积2.3388公顷(35.082亩),用材林面积0.7472公顷(11.208亩);过火非林地面积0.8276公顷(12.414亩);失火行为导致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72810元。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全某才犯失火罪,于2023年5月4日向浮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5月29日,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未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7月10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全某才对刑事部分的指控无异议,认罪认罚;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表示愿意积极赔偿其失火行为所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但因家庭困难,最多只能支付10000元,希望法院酌情考虑。

案发后,被告人全某才异地补植复绿,经乐平市林业局验收,造林合格面积为70亩;全某才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对于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72810元中的固碳损失10666元,全某才自愿通过购买213.32吨碳汇进行替代性修复。此外,全某才已缴纳10000元的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对于剩余的52144元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全某才申请通过防火宣传、补林育林及巡山等劳务的方式代偿上述费用。

考虑到本案涉及民间祭祀风俗,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公共性,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组成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的七人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人民陪审员结合其自身的专业优势,就被告人破坏的森林存在的固碳损失,以及森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如何开展劳务代偿等内容提出专业意见。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8日作出(2023)赣0222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全某才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全某才赔偿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72810元(扣除已经支付10666元的固碳损失及10000元的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以外的52144元由全某才在缓刑考验期内完成劳务代偿共计345日;如全某才未能履行代偿内容,则按照日平均工资151元乘以实际未完成天数赔偿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全某才因自己的过失行为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山场面积3.086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惩处,其行为给森林生态系统造成的功能损失,应予赔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本案中,全某才家庭经济困难,赔偿能力有限,故准许其通过劳务代偿的方式偿还剩余的52144元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损失。全某才从事的是防火宣传、补林育林及巡山相关工作,故酌定参照2022年度江西省城镇非私营单位中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54962元计算,日平均工资151元。据此,全某才从事公益劳务的时间为345天。该劳务执行由乐平市涌山镇林业办公室和乐平市司法局进行监管。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对于涉移风易俗,具有明显的社会性、公共性,影响重大的第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法官三人和人民陪审员四人组成合议庭审理。

2.人民法院审理生态环境案件涉及专门性事实查明问题的,可以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的确定、修复方案的选择、是否需要鉴定以及鉴定意见的审核等提出专业意见,为案件的审理提供技术支撑。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7条、第122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第15条、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6号)第20条、第21条

一审: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法院(2023)赣0222刑初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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