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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江某非法经营罪(卷烟)案成功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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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允道案例
  • 发布于 2025-01-21
  • 10 次阅读

江某非法经营罪(卷烟)案成功取保候审

【导读】

2024年2月,拱墅市公安局因涉嫌非法经营香烟罪对江某予以刑事拘留。江某在被拘留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并通过辩护律师成功申请取保候审。最终,江某在拘留30天后成功获得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9日,江某因涉嫌非法经营香烟罪被拱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江某,通过微信平台从陈某处购买价值约123万元的爱喜、百乐、铁塔猫等品牌香烟,并以加价方式在网络上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47.42万元。江某在被拘留后,承认了其非法经营的行为,并表达了悔罪之意。其家属委托浙江某律师事务所的辩护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江某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构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江某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法律条件?

【辩护意见】

一、江某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犯罪情节轻微

江某非法购买和销售香烟的金额虽达数十万元,但与其他严重犯罪相比,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江某在无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经营,属于初犯且情节较轻。

认罪态度良好

江某在被拘留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现出明显的悔罪态度。
江某已归还部分违法所得,显示其愿意纠正错误,减少对社会的负面影响。

无逃跑、破坏证据等嫌疑

江某在被拘留期间,未表现出逃跑、销毁证据或串供的行为,可信度高。
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社会关系,不存在潜在的社会危险性。

家庭及社会关系良好

江某在武汉市有稳定的居住和工作环境,家庭关系和谐,对其生活和工作有良好的约束作用。

二、法律依据支持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犯罪情节较轻,且不具有严重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适用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江某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在认罪态度良好、积极退赃的情况下,从轻处理。
相关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江某具备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且不属于必须羁押的情形。

【处理结果】

经过审查,拱墅市检察院认为,江某的非法经营行为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但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且不具备逃跑、毁灭证据的风险。基于上述理由,同意辩护律师的申请,决定对江某取保候审。

最终,江某在拘留30天后,于2024年3月22日成功获得取保候审,案件进入进一步审理阶段。

【总结】

江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平台非法购买和销售香烟,虽涉及金额较大,但其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以及无逃跑等嫌疑,使得辩护律师成功为其争取到了取保候审。此案例体现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行性,也强调了良好认罪态度和积极退赃对案件处理结果的重要影响。


2024(刑)第0042号

沈波刑事判决书(一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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