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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28-001 李某军挪用特定款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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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案例库
  • 发布于 2025-03-19
  • 2 次阅读

2024-03-1-228-001 行为人将他人已挪 出专款账户的优抚款物改作其他用途的行为定性

【关键词】

刑事 挪用特定款物罪 优抚款物 账外保管 其他用途

【基本案情】

2011年11月25日,黑龙江省财政厅根据《关于下拨2011年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通知》,拨付某县财政局26万元,要求该笔补助资金列入2011年政府收支"社会保障和就业"类"其他优抚支出"科目。2012年1月9日,时任某县人社局军转办主任的关某荣按照时任该局局长张某泉的要求,虚列《专业企业军队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助金发放明细表》,套出25.87万余元,暂由关某荣账外保管(张某泉、关某荣已由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被告人李某军担任该人社局局长后,明知该笔资金为优抚资金,仍决定将此款用于职工福利费、接待费、慰问费、考务费、房盖维修费、考察费、司机工资费等开支。案发后,李某军退缴25.87万余元。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黑0124刑初4号判决:被告人李某军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李某军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2)黑01刑终81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30日作出(2022)黑0124刑初4号判决:被告人李某军犯挪用特定款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李某军不服,提出上诉。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法院于2023年1月13日作出(2022)黑01刑终819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人李某军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涉案优抚款无论是否被虚套转移出特定账户,均不影响特定款项需专款专用的性质。李某军明知是优抚款项仍决定挪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依法应予定罪惩处。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优抚款已被虚套转移出特定账户,不影响其特定款项的性质。行为人明知他人账外保管的资金系从专款账户套出的优抚资金,仍将款项挪作他用,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构成挪用特定款物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3条

一审: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2022)黑0124刑初4号刑事判决(2022年9月30日)

二审: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黑01刑终819号刑事裁定(2023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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