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袭警罪解释”的出罪辩护指引
自2025年1月1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袭警罪解释”,全文13个条文,我们从辩护角度来解读其中三个出罪的条文
第一条 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一)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的;(二)实施打砸、毁坏、抢夺人民警察乘坐的车辆、使用的警械等行为,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与人民警察发生轻微肢体冲突,或者为摆脱抓捕、约束实施甩手、挣脱、蹬腿等一般性抗拒行为,危害不大的,或者仅实施辱骂、讽刺等言语攻击行为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的“暴力袭击”。
解读:1.行为人对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间接暴力的,即使对物如警车、警械等暴力或对第三人的暴力对警察产生了影响力,但不足以危及人身安全的,不能评价为“暴力袭击”。2.“轻微肢体冲突”,是指发生轻微推搡,拉扯的,以鉴定不出轻微伤为限。3.“一般性抗拒行为”,是指被控制而实施单纯抵抗,如甩手、挣脱、蹬腿、后退等应急、防御行为的,不是主动性攻击行为。
第四条 对于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过错,在认定行为人暴力袭击行为是否构成袭警罪时,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暴力程度、危害后果及执法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妥当处理。人民警察执法活动存在严重过错的,对行为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执法过错较大,袭击行为暴力程度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袭击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确需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解读:1.“执法过错”的定义。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执法过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违法处理决定等执法错误。在事实表述、法条引用、文书制作等方面存在执法瑕疵,不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正确性及效力的,不属于本规定所称的执法过错。”可见,执法过错的情形多,内容丰富,需要结合具体执法动作,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来审查判断。2. 以刑事案件的“无证搜查”为例。公安民警张三贷着辅警在李四家执行传唤,在没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对李四的住处搜查,翻箱倒柜。张三的行为违反《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四条关于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非执行拘留、逮捕不需要搜查证的规定,属于执法过错。3. “严重过错”“执法过错较大”的认定,根据主观心态、违反的法律规定的严厉程度、过错次数、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判断。
第八条第一款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不构成袭警罪;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解读:“警务辅助人员”不属于袭警罪的犯罪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