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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1-182-002 袁某生强奸、猥亵儿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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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案例库
  • 发布于 2025-03-15
  • 2 次阅读

2024-02-1-182-002 强奸幼女行为之 外实施猥亵的罪数处断

【关键词】

刑事 强奸罪 猥亵儿童罪 多次性侵 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22年,被害人王某某(化名,女,时年13岁)在山西省汾阳市某小学上学时,回家途中经常逗弄被告人袁某生饲养的小狗,二人因此熟识。自2022年6月至2023年7月,袁某生以提供玩手机或给零食、零钱为引诱,对王某某实施强奸二次、猥亵三次。具体如下: 一、强奸事实 2022年9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袁某生趁被害人王某某玩手机之机,脱光王某某下身衣物,将生殖器插入王某某下体。2023年5月的一天晚上,袁某生把自己的手机给王某某玩,趁机脱光衣物亲吻、抠摸王某某,并发生性关系。 二、猥亵儿童事实 2022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生以做游戏为由,抠摸被害人王某某下体。2022年9月的一天,袁某生抠摸王某某的胸部和下体。2023年7月25 日,袁某生趁王某某玩手机之机,抠摸王某某的胸部和下体,并将手插入王某某下体。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3)晋1182刑初 2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袁某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2023)晋1182刑初 23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袁某生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被告人袁某生以哄骗等手段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在奸淫行为之外,对同一被害人单独实施多次扣摸等猥亵行为,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所犯两罪,应予并罚。 被告人袁某生的辩护人提出猥亵行为应包含在强奸行为中,不应重复评价的辩护意见。经查,袁某生实施了数次犯罪行为。从时间分布上看,三次猥亵儿童犯罪事实分别发生在2022年6、7月、2022年9月、2023年7月25日,二次强奸犯罪事实分别发生在2022年9月、2023年5月。猥亵儿童的犯罪行为与强奸的犯罪行为相互独立、相隔较长,不能包括在强奸犯罪行为的过程中。从行为的关系上看,每次猥亵儿童行为均是另起犯意实施的行为,既不是强奸行为的必经阶段,也不是强奸行为的延续和发展,二行为之间不具备吸收条件,不能成立吸收犯。从行为性质上看,强奸行为和猥亵行为侵犯的法益不同,分别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和性交以外的性自主权利。 综上,被告人袁某生主观上具有强奸和猥亵儿童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分别实施了强奸和多次扣摸等猥亵行为,应当认定其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应当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

行为人针对同一幼女多次实施性侵犯罪过程中,在强奸行为之外的时间、空间又实施猥亵行为的,不应认为猥亵行为是强奸行为的一部分,应当以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并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第237条第3款

一审: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2023)晋1182刑初236号刑事判决(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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