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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1-017-001聂某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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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案例库
  • 发布于 2025-03-15
  • 2 次阅读

【2024-06-1-017-001】吸食含有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成分电子烟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多起交通事故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键词】

刑事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 电子烟 依托咪酯曲马多 交通事故

【基本案情】

2023年7月19日16时许,被告人聂某文在家中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曲马多成分的“上头”电子烟后,在其机动车驾驶证处于超分/注销状态的情况下仍驾驶小型汽车上路行驶,在湖南省醴陵市一交叉路口与另一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到场处理后,聂某文驾车前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进一步处理。途中,聂某文再次吸食该电子烟导致意识模糊,在无法认清道路的情况下,仍驾车途经多段道路,发生多起交通事故,造成一人轻伤、多台车辆及一处房屋受损。当日18时50分许,聂某文清醒后拨打110电话投案。经检测,聂某文的头发检材根部检出依托咪酯、曲马多成分。

经查,被告人聂某文有吸食上头”电子烟的习惯,且其明知吸食“上头”电子烟会导致意识模糊、开车不稳、不能正常驾驶。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2023)湘0281刑初49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聂某文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聂某文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曲马多成分的电子烟后,以驾车冲撞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案发后,聂某文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聂某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裁判要旨】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故意犯罪,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该罪。行为人吸食含有依托咪酯、曲马多等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成分的电子烟,陷入意识模糊后驾驶车辆引发多起交通事故,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属于自陷行为,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其行为依法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

一审: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2023)湘0281刑初496号刑事判决(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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