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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对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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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于 2025-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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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制度对刑事辩护带来的影响

在刑事诉讼的复杂舞台上,协商艺术犹如一把隐藏的钥匙,能够为当事人开启通往最优解的大门。今天,我们就来聊聊刑事诉讼中的协商艺术,这其中涉及与当事人的协商以及和公诉机关的协商两个重要方面。自2018年10月26日起,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被纳入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正式施行,是近两年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它不仅是刑事诉讼模式的变化,更是推进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和法治化的重要体现。但就笔者近期办理的认罪认罚法律援助案件来看,在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案件中,律师的辩护工作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压力,“辩护难、不敢辩、越辩越重”等问题普遍存在。基于此,本文就对认罪认罚制度对律师辩护工作带来的影响进行探讨。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含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而后,在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含义。

1、认罪的理解

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

2、认罚的理解

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认罚”,在侦查阶段表现为表示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接受人民检察院拟作出的起诉或不起诉决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审判阶段表现为当庭确认自愿签署具结书,愿意接受刑罚处罚。“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应当结合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因素来考量。

3、从宽的理解

从宽,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体现法律规定和政策精神,予以从宽处理。但可以从宽不是一律从宽,对犯罪性质和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足以从轻处罚的,依法不予从宽处罚。

二、认罪认罚制度给律师辩护带来的问题

1、辩护工作重心前移到检察院的公诉阶段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一)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二)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三)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四)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这一规定让辩护人在公诉阶段就必须展开全案的辩护工作,对案件的事实、定罪量刑等问题发表准确的辩护意见,从“说服法官”转变成“说服检察官”,打破了控辩审三方“正三角形”的诉讼模式,对辩护人极为不利。图片来源于网络

2、辩护范围大大缩小

根据新《刑诉法司法解释》第278条的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在确认被告人了解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自愿认罪认罚且知悉认罪的法律后果后,法庭调查可以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这一规定无形之中限制了认罪认罚案件在审判阶段的辩护范围。实务中,在检察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法院后,法庭调查就主要围绕量刑和其他有争议的问题展开,事实问题基本不会进行调查。在对案件事实和量刑存在争议时,法院往往也会听取检察院的意见,检察院不同意,基本上也不会调整,如此一来辩护人的辩护空间极为有限,也越来越感觉“辩护难”了。

3、值班律师使辩护陷入困境

创新性的值班律师制度的推行尽管与认罪认罚制度相契合,但它所带来的问题也日益显现了。尽管设立值班律师的目的是为认罪认罚案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等法律帮助,但其大多数时候只是充当犯罪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时的见证人角色。这样不但会影响律师市场,导致刑辩律师案源骤减,而且会极大影响辩护律师的辩护工作。若当事人已经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辩护律师再接手,此时辩护律师就陷入了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若继续支持认罪认罚,则辩护律师的作用就不大,若不支持认罪认罚,则公诉机关可能将不再认可定罪量刑建议,可能“越辩越重”。如此一来,在值班律师制度的影响下,辩护律师的工作也越来越难展开。

4、辩护效果大大降低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断实施,律师辩护的效果也受到深切影响。一方面,辩护工作前移导致辩护人能够真正展开辩护的时间越来越短,仅在公诉阶段就要完成近乎整个案件的辩护工作,难免会对辩护的质量造成严重影响。另一方面,由于当事人认罪认罚,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的标准也会降低,如此一来辩护人也会降低标准,最终在法庭阶段律师的辩护就像是走流程,辩护效果极其微弱。

三、辩护律师该如何应对?

1、不轻易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

尽管认罪认罚是当前办理刑事案件的大趋势,但在认罪认罚制度下,辩护人的辩护工作将会受到极大的影响,辩护处处受限。同时,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刑事案件的全阶段均可适用,因此在此类案件中,辩护人要顶住压力,不轻易劝被告人认罪认罚,在选择辩护策略时将其作为减刑的辩护工具使用,以取得更好的辩护效果。图片来源于网络2、拒绝“摆烂”心理,坚持做好每个案子

在认罪认罚案件中,尽管当事人已然签了具结书,并不意味着我们的辩护工作就已经结束。作为辩护人,依旧要认真研究案卷,分析案件争议事实,提出相应的辩护观点,做好每项工作,而不仅仅是觉得,既然当事人已经认罪认罚,那么案件就没有继续研究的必要性。我们必须摆脱此种“摆烂”心理,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努力实现自己的价值,证明自己的价值。3、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更好掌握辩护技能

在当前辩护困境下,我们也需掌握辩护技巧,把握“辩护前移”特性,在有限的辩护空间内展开精细化工作。同时,还需要熟练掌握各种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掌握量刑步骤。我们不仅要知道有哪些量刑情节,量刑的步骤是什么,知道规范的宣告刑是怎么计算出来的,明白量刑起点是什么、基准刑是什么、量刑起点和基准刑是什么关系、怎么确定量刑起点、怎么调整基准刑、怎么确定宣告刑等等,还要去学习研究如何认定这些情节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这样当我们拿到一个认罪认罚案件后就能准确找到案件的辩点,并且能够衡量检察官给出的量刑建议是否准确,这不但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加合理、有利的量刑,也是我们律师专业价值的体现。4、努力提升与办案机关、当事人的沟通能力

尽管认罪认罚使辩护人的辩护空间受到了限制,但也打开了控辩审三方对案件量刑的协商空间。就案件的量刑问题,辩护人可能会与检察官、法官展开一轮甚至多轮的沟通,而在沟通协商的过程中,辩护人不能完全适用非黑即白的观点方法,这就要求辩护人要从沟通协商的能力上进行突破,既要把握案件中的利弊点,又要尽可能让检察官、法官采信对当事人有利的观点,这些能力与技巧势必需要不断学习。另外,还需要学会与当事人及其家属之间的沟通,做到真正的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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