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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关于进一步明确刑罚执行通知书制作和罪犯执行财产性义务相关情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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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于 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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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法院在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将罪犯移送刑罚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时,应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认真准确制作刑罚执行通知书,同时移送生效裁判文书送达回证的复印件。如系二审法院直接宣告送达的,应将送达回证复印件交由一审法院作为执行依据之一。

二、各级法院将罪犯移送执行刑罚时,如生效裁判判处罪犯罚金、没收财产、追缴、责令退赔或者附带民事赔偿等财产性义务的,应随案一并移送财产性义务的执行、履行情况,并将未履行完毕的情况告知刑罚执行机关,委托其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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