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道刑事·法律知识库 Logo
首页
法律法规
允道案例
专业文章
罪名分类
登录 →
允道刑事·法律知识库 Logo
首页 法律法规 允道案例 专业文章 罪名分类
登录
  1. 首页
  2. 参考案例
  3. 人民法院案例库
  4. 2024-18-1-248-001 杜某波、马某圆组织考试作弊案

2024-18-1-248-001 杜某波、马某圆组织考试作弊案

0
  • 人民法院案例库
  • 发布于 2025-03-19
  • 3 次阅读

2024-18-1-248-001 在地方公 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理

【关键词】

刑事 组织考试作弊罪 情节严重 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杜某波、马某圆预谋后,组织参加云南省2017年度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考生作弊。杜某波向考生提供接收器、耳机等作弊器材,共收取1.3万元定金, 口头约定考试通过后每名考生支付6万元至8万元不等的费用。马某圆向考生提供了接收器、耳机等作弊器材,共收取0.9万元定金,书面约定考试通过后每名考生支付6万元的费用。2017年4月21日下午,杜某波、马某圆对考生进行作弊器材的测试和运用培训。次日8时许,杜某波、马某圆安装发射器,准备通过语音传输方式向考生提供答案,9时许,考生携带接收器、耳机参加考试时被查获。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6日作出(2017)云0302刑初77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杜某波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马某圆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公安机关扣押供犯罪所用的发射器、接收器、耳机、违法所得款二万二千元,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杜某波、马某圆提出上诉。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31日作出(2018)云03刑终4号刑事判决: 维持对被告人杜某波的定罪量刑部分和对扣押财产予以没收部分;被告人马某圆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杜某波、马某圆出于牟利的目的,利用作弊器材组织多人在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属"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杜某波是犯意提起者、作弊器材提供者、行为指挥和实施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马某圆是行为参与者,起次要作用,是从犯。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累犯、认罪、退赃等情节,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1.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公务员录用考试组织作弊的,应当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定罪处罚。 2.对于组织考试作弊共同犯罪的主从犯认定,可以从犯意提出、作弊器材提供、组织作弊行为实施等方面,判断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之一 一审: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2017)云0302刑初778号刑事判决(2017年12月6日) 二审: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3刑终4号刑事判决(2018年1月31日)

目录

17年专注刑事辩护

  • 允道刑事团队
  • 杭州刑事律师叶斌
  •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RSS

关于

  • 允道律师
  • 团队主页
  • 团队招聘

支持服务

  • 刑事咨询
  • 网站维护
Copyright © 2024 your company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Halo.
浙ICP备1604754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