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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8-1-177-004杨某红故意杀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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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案例库
  • 发布于 2025-03-20
  • 2 次阅读

【2024-18-1-177-004】对确需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罪犯如何依法妥当把握假释适用条件

【关键词】

刑事 故意杀人罪 刑罚变更 假释再犯罪的危险 抚养未成年子女

【基本案情】

罪犯杨某红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至2021年2月11日止。2014年12月23日,杨某红被交付监狱执行刑罚。2017年3月30日,杨某红被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0年5月11日止。

2018年4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依法履职中发现罪犯杨某红符合假释条件而未被提请假释,遂建议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杨某红依法启动假释程序。重庆市女子监狱于同年5月24日提请法院对其予以假释。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9日作出(2018)渝05刑更212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杨某红予以假释。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罪犯杨某红虽犯故意杀人罪,但其刑期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不属于禁止适用假释范围。在故意杀人犯罪中,杨某红没有提出犯意,亦未直接实施殴打被害人的侵害行为,其主观为间接故意,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无前科劣迹。杨某红入监服刑后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安排,在监狱医院帮助护理病犯,确有悔改表现。杨某红的配偶和公公正在服刑,其家中2名未成年子女和年老的婆婆3人依靠低保金度日,基本生存条件难以有效保障,急需其抚养和照顾。杨某红身体健康,心理状态良好,具有抚养教育子女、承担家庭责任的能力。杨某红被假释后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对社区无不良影响。

综上,罪犯杨某红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矫正机关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符合假释条件,可以对罪犯杨某红假释。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对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罪犯,在掌握假释适用条件时要准确运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结合罪犯的犯罪事实、情节、罪犯的主观恶性、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生活来源及社会适应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准确判断其有无再犯罪的危险。对于符合假释条件、有未成年子女确需本人抚养且配偶正在服刑等特殊情况的罪犯,可以依法适用假释。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1条、第232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22条、第23条、第25条、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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