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张某某又一取保!允道所成功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争取取保候审
【案情回顾】
当事人张某某担任某通电话卡配送员时,通过同事了解到可以利用新卡注册某平台账号获取邀新福利,于是其注册400多个新用户,获利7000余元。而后其入职某号码公司,担任电信卡销售期间,利用该方法与同事注册3000多个微信号用于出售,共获利28万元左右,其中张某某获利20万元。
【案情分析】
该案我所孔律师接手该案前就知道它具有一定难度,因为当事人张某某是在替客户办电话卡的过程中获得相关个人信息,从而进行使用。根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指引》相关规定,此种情形下,涉案信息、违法所得数额只要达到一般主体的一半,即可认为“情节严重”。
太原曾有一个与之类似的案例,8月7日刑拘,9月13日便批准逮捕。
孔律师接受该案后与团队进行探讨,最终决定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申请取保:
第一,微信账号不属于财产信息。
若微信账号被认定为财产信息,则获取数量在50条以上就构成“情节严重”的法定情节;
若不被认定为财产信息,则获取数量在5000条以上信息才构成”情节严重“的法定情节。
根据允道所长期办案经验来看,能够直接体现公民个人的财产状况的信息,则可能属于财产信息。本案中,张某某是注册新的微信账号,无法从其注册的微信账号中,体现公民个人的财产状况。因此,孔律师认为微信账号不属于财产信息。并且,即使最终张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相比于被认定为出售财产信息,此认定也更加有利于张某某。
第二,出售微信账号的行为不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第三,对张某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案例结果】
经过孔律师、王律师前后共计五次前往看守所会见张某某了解案情,并多次与公安机关、检察院进行沟通,最终,张某某成功取保候审。
【法律条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三)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四)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五)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六)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七)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八)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九)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十)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精神失常或者被绑架等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允道说法】
随着公民个人信息网络化、电子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当今社会频繁出现。
允道刑事团队5月份数据显示,仅5月1个月,允道刑事团队提供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法律咨询高达200余次,平均每日遇到7次该罪咨询。其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般会被判多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多少条够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标准”为咨询排行前三的问题。同时,允道所检索浙江省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相关判例,查阅其中780份判决书,780份判决书中无缓刑的判决高达646份。可见,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惩处,是比较严格的。如果得不到专业律师的辩护,缓刑率较低。
允道所叶斌主任从事刑事辩护15年,拥有丰富的辩护经验,在其带领下允道所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有多起取保候审、撤案、不起诉、缓刑等有利于当事人的成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