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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47-004贵州黄平某实业有限公司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刑 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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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案例库
  • 发布于 2025-03-15
  • 1 次阅读

2024-11-1-347-004 采取劳务分包方式转嫁法律责任的,应当对全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面积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修复责任

【关键词】

刑事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占用农地罪 毁坏林地 耕地劳务分包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至2021年12月期间,被告单位贵州黄平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公司)在未取得占用农用地手续的情况下,长期在黄平县某矿区采矿,造成农用地大面积毁坏。某实业公司为规避办理林地占用手续,将矿山的采矿工作以劳务发包给自然人,由自然人租用林地,得到某实业公司允许后采矿,采矿过程由某实业公司矿山部负责监管,采挖的矿石由该公司统一收购,开采人从中获取利润。

被告人林某洪安排被告人林某雄负责某实业公司在案涉矿区的日常事务,通过林某雄汇报得知某实业公司在未办理征占农用地手续的情况下,对矿区拆分采取劳务分包方式进行开采,由自然人替某实业公司接受林业行政处罚等情况,并表示认可。林某雄安排被告人林某负责对接黄平县林业局、国土资源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并办理矿山开采所需的征占用林地、由自然人接受行政处罚等相关手续。

经鉴定,被告单位某实业公司在案涉矿区采矿毁坏林地面积63.5693公顷(953.5395亩),毁坏林木蓄积541.6立方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243548元;采矿毁坏耕地面积120.9亩,其中水田33.9亩,旱地87.0亩。经评估,案涉矿区生态修复费用共计6335.69万元。

2021年12月,经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查,生态环境部将“某实业公司违法违规开采,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严重”作为典型案例进行通报。案发后,林某洪、林某雄、林某等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冻结了某实业公司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基金金额3929351.87元。某实业公司及采矿的自然人共缴纳生态修复费用1783.13万元。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23日作出(2022)黔2625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一、被告单位某实业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二、被告人林某洪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三、被告人林某雄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四、林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六、某实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对其非法占用的农用地参照《贵州省乌蒙地质工程有限公司关于贵州省黄平县某某铝土矿生态修复工程勘查报告与施工图设计》方案进行修复,如未履行修复义务,则承担生态修复费用6335.69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林某洪、林某雄、林某提起上诉。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2023)黔26刑终1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某实业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采矿,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某实业公司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后,为规避违规占用农用地采矿,将占用的农用地面积化整为零,应对全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面积承担责任。被告人林某洪、林某雄是某实业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林某是某实业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单位犯罪的相应责任,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罚。某实业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对被占用的土地造成了生态破坏,应对其非法占用农用地所破坏的土地资源环境进行修复。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被告单位虽然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林地占用手续,采取劳务分包方式化整为零、转嫁法律责任,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应当对全部非法占用的农用地面积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第1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8号)第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第3条

一审: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2022)黔2625刑初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2023年4月23日)

二审: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3)黔26刑终14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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