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导读】
2025年7月至8月,行为人伙同他人先后7次在杭州市余杭区实施拉车门盗窃,窃取现金、香烟、手机等财物。辩护人认为:行为人案发时刚成年不久,被他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盗窃犯罪,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部分犯罪系未遂,盗窃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经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至8月,行为人跟随同伙先后7次在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实施拉车门盗窃,窃取现金、香烟、手机等财物,行为人在盗窃过程中主要负责望风,构成共同犯罪。
【辩护意见】
一、 行为人案发时刚成年不久,被他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盗窃犯罪,并非犯意提起者,其在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
第一,案发时行为人刚成年不久,法律意识淡薄,系被他人教唆帮助他人实施盗窃犯罪,并非犯意提起者。
第二,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主要起到帮助望风的作用,系从犯,且行为人不是赃物的分配者,个人获赃较少,仅得到几包香烟的好处。
二、 行为人部分犯罪系未遂,盗窃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轻微
第一,行为为人部分犯罪系未遂,虽有拉车门的行为,但并未实际窃取到财物,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虽然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多次盗窃行为,但是本案部分物品没有追回或者无法鉴定,失窃物品价值存疑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犯罪数额可能尚未超过盗窃罪立案追诉标准。
三、 行为人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已经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明显悔罪表现,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行为人被拘留期间,律师主动联系部分被害人退赃退赔、取得谅解,为行为人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行为人取保候审后也愿意继续赔偿剩余被害人的全部损失,至审查起诉阶段,本案全部被害人的损失均得到弥补,经律师沟通,全部被害人自愿出具《刑事谅解书》,表示对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予以谅解,社会矛盾业已完全化解。
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三)被害人谅解的;(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根据浙江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故意伤害、赌博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盗窃公私财物,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赔、退赃,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系偷拿他人食品、衣物等价值不大的日常生活用品,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结果】
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向检察院提交法律意见书,辩护人认为即使不宜区分主从犯,行为人也是获赃较少的一方,已经取得全部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明显悔罪表现,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检察院最终采纳律师意见,对行为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办案体会】
叶斌律师认为,本案次数相对较多,之所以能获得不起诉决定,关键在于辩护人允道刑事团队积极协助取得谅解,在辩护的过程中能够掌握相当程度的主动性,以及办案单位能够落实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理念,给予行为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承办人:叶斌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