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决定书】

【导读】
考虑到当事人有抢劫罪前科,且有同案犯在逃,是否取保,争议巨大。历经律师提交取保申请、不予变更强制措施、律师现场谈判争取谅解、承办民警报法制申请逮捕,律师要求现场退赃,法制审核未通过报捕,最终于拘留30天成功取保。
本案取保的关键突破,源于叶斌律师团队/允道刑事团队对杭州本地司法实践、类案裁判尺度的熟悉把控。即便案件因 “前科 + 同案在逃” 陷入取保困境,团队仍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核心,全力推进案件办理。面对承办单位态度反复、拟启动报捕程序的局面,团队始终秉持真诚沟通、积极配合的原则,主动申请退赃、全力配合办案,以务实行动打消办案机关顾虑,最终打动承办单位,促成取保候审结果。
【案情简介】
当事人于2015年有抢劫罪前科,判处2年缓刑。2025年10月3日,当事人张某因四年前出借银行卡给同学走流水,被杭州市钱塘区分局刑拘,经会见了解,共提供四张银行卡,涉诈流水40万,钱塘区当地有一位被害人,受骗金额10万左,案发时,尚有大量同案犯在逃,均为高中同学。
【办案流程】
【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申请】
一、基于张某的犯罪与量刑情节,结合杭内参考判例,即使在未取得谅解的情况下,本案仍存在判处缓刑的较大可能
第一,本案指控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刑期为3年以下,存在缓刑可能;第二,张某存在自首的量刑情节。经辩护人会见了解,张某归案情况为当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第三,辩护人注意到,张某存在抢劫罪的犯罪前科,经辩护人会见了解,该前科情况系2015年,在张某未成年时期进行,且为在场旁观的从犯,张某未参与打人,仅参与了事后分赃,主观恶性小。另外,辩护人提供类案判例,对于有前科的帮信罪案件,杭州市辖区内其他法院有判处缓刑的先例。
第四,辩护人提供以下2025年杭州辖区内帮信罪案例以供参考,在流水金额远高于王立靖所涉金额的情况下,其他案件在未获取谅解的情况下按照缓刑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1条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实质上是对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的评估。王立靖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首先,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相关证据已收集固定,对王立靖取保候审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妨害侦查的危险;其次,王立靖无故意犯罪前科,身份明确,无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不具有实施新犯罪的可能;再次,王立靖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有悔过意愿,且家属已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最后,王立靖承诺严格遵守《刑事诉讼法》第71条关于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其家属愿意承担监管责任。
由于侦查期间辩护人尚无案卷材料,并不全面了解案情,以上事实的界定主要来源于王立靖及其亲属的陈述。据此,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第97条等规定,特为其提出取保候审申请,请贵局予以批准。
其余暂略..
【办案体会】
得益于允道刑事团队对于杭州本地案例的熟悉与积累,对于本案有前科且存在大量同案犯在逃的情况,没有选择放弃争取取保,而是尽可能争取一切机会,谅解、退赃、协助抓捕同案人员,尽全力打消办案单位对于办理取保的顾虑,即便在承办民警声称准备报捕的情况下,辩护律师仍然在要求退赃,要求公安机关出具证据接收清单,在为审查逮捕做准备。最终,在拘留的第29天,公安机关终于松口,通知辩护律师,决定为当事人办理取保。
承办人:叶斌律师、周庆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