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4年12月4日,鲁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其家属找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叶斌律师、张振华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经两位律师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检察官采纳辩护人的意见,2025年1月9日,鲁某被取保候审。律师积极与上城区公安分局沟通,2025年3月11日,上城区公安分局认为鲁某没有犯罪事实,做出撤案决定。
【案情简介】
鲁某等人作为租车公司员工,将车辆长时间停放在未合作的停车场内,产生近十万元的高额停车费。鲁某等人因不想缴纳停车费,采用强行尾随闯杆的方式将车辆开出。
侦查机关指控,鲁某等人采用强行尾随闯杆方式逃避缴纳停车费涉嫌诈骗罪。后检察机关认定该行为涉嫌盗窃罪,以盗窃罪进行审查批捕。
案例检索显示,此类逃避缴纳停车费的行为涉嫌诈骗罪((2019)京0105刑初1613号、(2020)云2624刑初70号)或是盗窃罪((2021)沪0115刑初851号、(2024)沪0118刑初516号)。
辩护人认为,虽有案例支持逃避缴纳停车费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或盗窃罪,但《刑法》应当保持谦抑性,鲁某等人采用强行尾随闯杆方式逃避缴纳停车费,属于民事合同违约,应当以民事法律关系处理、通过民事途径解决。
【争议焦点】
一、赵某为何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致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物。
本案中,停车场管理系统仅自动执行计费流程,鲁某等人跟车行为未对系统或管理人员实施任何欺骗(如伪造车牌、篡改数据),系统亦未“主动”免除费用(处分行为缺失),故不构成诈骗罪。
二、赵某为何不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为: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
鲁某的行为,没有在秘密的情况下进行,首先其主观上明知停车场存在监控、保安,并且客观上停车场门口也确实存在保安进行管理。故本案完全不满足盗窃罪构成要件中“秘密性”这一要求。
三、此类逃避缴纳停车费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出罪思路。
此类逃避缴纳停车费的行为出罪思路主要集中在民事合同方面,具体可以看下文辩护意见,在此仅进行总体讲解。在车辆进入停车场时,默认与停车场建立保管合同关系或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逃避缴纳停车费的行为,实际上就是对停车场债权的侵犯、对合同的违约,故鲁某等人的行为属于民事违约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违约责任,而非刑事责任。
【辩护意见】
一、鲁某等人通过跟车方式逃缴停车费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以合同违约追究其民事责任
第一,应付停车费在法律上属于债权。债权是指享有权利的人(债权人)要求负有义务的人(债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在涉案停车法律关系中,被害停车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向鲁某等车主提供停车服务并收取费用,在鲁某等车主进入被害停车场并停放车辆时,双方在事实上签订服务性质的合同,鲁某等车主基于该合同负有缴纳停车费的义务,如鲁某等车主未缴纳停车费,被害停车场对鲁某等车主享有应付停车费的债权。
第二,逃缴停车费属于违约行为。被害停车场通过设置无人收费系统在民事法律关系上对应付停车费债权实现了支配占有,当鲁某等车主通过跟车等方式逃缴停车费,会导致被害停车场损失了应付停车费。从鲁某等车主逃缴停车费行为开始,事实上排除了被害停车场对应付停车费债权的支配,鲁某等车主因此从中获益,被害停车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追究鲁某等逃缴停车费的车主承担支付未缴停车费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违约责任。
第三,比逃缴停车费行为更严重的逃税行为尚且有出罪机会。根据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逃缴税款,在特定情形下才予刑事立案追诉((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因此结合“举重以明轻”的刑事司法原则,不能直接认定鲁某等人逃缴停车费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鲁某等人通过跟车方式逃缴停车费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应当以合同违约追究鲁某等人的民事责任。
二、鲁某等人愿意补缴停车费并赔偿损失
本案案发后,鲁某等人所在的租车公司方及时与被害停车场取得联系,积极表达愿意补缴停车费并赔偿损失的意愿,双方目前尚在沟通中。鲁某等人及租车公司方表示,后续愿意按照实际欠缴的停车费补缴并赔偿被害停车场方损失。
三、对鲁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鲁某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且涉案犯罪行为已基本查清,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已经收集固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没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也不具有实施新的犯罪的现实危险,更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处理结果】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判例检索网站上,采用跟车尾随抬杆逃避缴纳停车费而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例不在少数。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刑事团队接受委托后,多次对行为性质进行研讨、多次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递交辩护意见,剖析与阐述鲁某等人行为并不需要用《刑法》来评价。在当事人取保候审之后,公安机关侦查认定鲁某等人无犯罪事实,最终撤销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