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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金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水果味电子烟)成功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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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允道案例
  • 发布于 2025-01-21
  • 11 次阅读

金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水果味电子烟)成功取保候审

【导读】

2024年11月,建德县公安局因涉嫌非法经营电子烟罪对金某予以刑事拘留。金某在被拘留后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并通过辩护律师成功申请取保候审。最终,金某在拘留30天后成功获得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4年11月21日,金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电子烟罪被建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建德县看守所。金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平台从上家“小月”等人处购买价值约18万元的外国电子烟,并以加价方式在网络上销售,个人获利约3万元。金某在被拘留后,承认了其非法经营的行为,并表达了悔罪之意。其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的孔潇白律师作为其辩护人,申请取保候审。

【争议焦点】

金某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否构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金某是否具备取保候审的法律条件?

【辩护意见】

一、金某涉案情节较轻

犯罪金额较小

金某非法销售电子烟的总金额约18万元,个人获利约3万元,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
金某从上家“小月”等人处进货后再加价销售,赚取微薄的差价利润,未造成严重的市场混乱或对消费者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主动退赃

经辩护人和金某确认,金某愿意按照侦查机关查证的金额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显示其改过自新的诚意。

二、金某具有坦白情节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金某归案后即如实供述从境外上家处购入外国电子烟并在国内加价销售的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金某自愿认罪认罚,后续接受调查时供述稳定、内容一致,体现出明显的悔罪态度。

三、辩护人检索相关案例,支持取保候审

参考杭州市相关案例

辩护人通过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检索杭州市地区非法经营电子烟的相关案例,发现多数情况下,涉案金额在类似范围内且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均可适用取保候审。

结合金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相关案例统计

桐庐县人民法院 (2020)浙0122刑初141号 被告人唐某在无许可证情况下购买并销售电子烟,销售金额20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家属退缴3万余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富阳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11刑初490号 被告人陶某在无许可证情况下通过微信销售走私电子烟,销售金额18.5万余元;家属退缴3万元。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余杭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10刑初145号 被告人陈某在无许可证情况下销售电子烟,销售金额18万余元,违法所得7000元;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四、金某此前表现良好且家庭情况特殊

(一)良好的个人表现

金某有长期服兵役经历,曾在武警部队服役近五年,服役期间表现优秀。

涉案前金某有稳定的工作,法律意识淡薄导致涉案行为,其平时积极参与公益事业,表现良好。

(二)特殊的家庭情况

金某父亲因意外去世,母亲依靠低保维持生活,另有一位智力存在缺陷的姐姐,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依靠金某。

金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家庭生活面临重大困难,取保候审有助于其继续照顾家庭,减轻家庭负担。

五、对金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金某无任何故意犯罪前科,且身份明确,无逃跑或隐藏的嫌疑。

涉案行为已基本查清,金某的犯罪行为已基本查明,证据充分,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性。

无社会危险性,金某的犯罪行为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严重的社会秩序破坏,且无继续犯罪的可能性。

稳定的社会关系,金某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社会关系,对其生活和行为有良好的约束作用,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

【处理结果】

经过审查,建德县检察院认为,金某的非法经营行为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但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良好,且不具备逃跑、毁灭证据的风险。基于上述理由,同意辩护律师的申请,决定对金某取保候审。

最终,金某在拘留30天后,于2024年12月21日成功获得取保候审,案件进入进一步审理阶段。

【总结】

金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平台非法购买和销售电子烟,虽涉及金额较大,但其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以及家庭情况特殊,使得辩护律师成功为其争取到了取保候审。此案例体现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通过合法途径申请取保候审的可行性,也强调了良好认罪态度和积极退赃对案件处理结果的重要影响。

(2024)浙允律刑书第411号

2024(刑)第0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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