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浙江某粮食股份有限公司虚假申领补贴170万余元构成诈骗罪,财务主管参与伪造审计报告,37天取保候审
【导读】
2019年至2022年,浙江某粮食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伪造文件虚假申领农业补贴。2022年,该公司因涉嫌诈骗罪被建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3月29日,财务主管张某某被刑事拘留。经查,该公司骗领补贴170万余元。辩护人认为:1.张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并非犯意提起者,所起作用最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张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2年,浙江某粮食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伪造文件向杭州市粮食局虚假申领农业补贴。2022年3月29日,财务主管张某某被刑事拘留。张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经查,张某某负责准备申领补贴的审计报告。
【争议焦点】
张某某能否认定为从犯?
张某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辩护意见】
一、张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最低,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一,张某某并非本案的犯意提起者。根据会见张某某了解到的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开会时就实施虚假申报补贴一事进行了分工,安排张某某联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张某某并未参与骗领补贴一事的共同谋划,只是被动地按照领导的安排完成任务,并非犯意提起者,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地位较低。
第二,张某某实施的是辅助行为,不参与虚假申报补贴的核心行为。据了解,本案行为人虚假申报补贴的流程大致如下:①杭州市粮食局于每年6月份左右下发申报补贴的文件→②公司法人联系省外粮食基地的承包、粮食种植、粮食运输→③办公室主任向杭州市粮食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领取补贴。在虚假申领补贴一事中,核心诈骗行为在于联系省外基地、提交申报材料,其他行为均为次要的辅助行为。张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并不在于她的财务主管身份,其实施的行为是辅助行为中的一项,作用较小,任何一个人都能够完成。首先由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教张某某怎么出审计报告、怎么联系会计师事务所等,其次张某某只在杭州市粮食局指定的申报时间之前准备好审计报告,并提交给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除此之外,其不参与其余任何行为。
因此,张某某并非犯意提起者,其实施的行为对于本案骗领补贴的行为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张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有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二,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张某某所涉行为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其不构成诈骗罪,不应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据此,辩护人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具备“应当”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处理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张某某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