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1月至4月,被告人赵磊受雇于胡松俊(已起诉)在CC直播平台“老胡全能王”直播间担任主播,参与以概率型抽奖返现形式组织的网络赌博活动。公诉机关指控赵磊涉案赌资1900余万元,构成开设赌场罪,并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围绕赌资金额认定、违法性认识、犯罪地位及量刑情节展开辩护。
【案件焦点】
- 赌资金额的界定:公诉机关指控赵磊涉案赌资为直播间总流水,辩护人主张应扣除非在职期间流水及未实际获利部分;
- 违法性认识程度:赵磊基于对网易公司(知名平台)的信任参与犯罪,主观恶性及违法认知是否显著低于其他同案犯;
- 犯罪地位与作用:赵磊作为受雇主播,工作内容单一且无决策权,是否应认定为从犯;
- 量刑情节:赵磊是否存在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从宽处罚情节。
【律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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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资金额精准化:
- 赵磊在职期间(2024年2月1日至4月9日)直播间特定礼物流水为7839万余元金锭(折合人民币7839万余元),扣除其不在岗两天流水35万余元及未领取工资事实,实际负责赌资为748万余元;
- 强调共同犯罪中责任应与参与时间挂钩,非在职期间流水不应计入个人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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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违法性认识评价:
- 网易公司作为知名企业开发抽奖模块,赵磊有合理理由相信平台合规性;
- 同案犯供述均显示对平台合法性的依赖,可佐证赵磊违法性认识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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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地位的认定:
- 赵磊仅执行直播任务,无组织、策划或管理权限,犯罪地位低、作用小;
- 对比组织者胡松俊及投资者赵西阳,赵磊行为对犯罪活动推进无决定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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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情节的综合运用:
- 赵磊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从宽处理规定;
- 积极退赃1万元,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案件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关于赌资金额、违法性认识及从犯地位的核心意见,判决:
- 被告人赵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 其他同案犯赵超俊亦获缓刑;
- 追缴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案例评析】
本案的成功在于:
- 精细化辩护策略:通过拆分赌资流水计算周期、结合工资结算记录,成功将指控金额从1900余万元降至748万余元,显著降低量刑基准;
- 法律与情理结合:利用知名企业的合规背书,论证行为人违法性认识不足,削弱主观恶性评价;
- 证据链的针对性回应:针对公诉机关指控漏洞(如未区分工作与非工作时间),以同案犯供述及电子数据佐证辩护观点;
- 量刑协商的精准落地:依托认罪认罚制度与退赃情节,推动法院适用缓刑,实现最佳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