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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347-002季某辉、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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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案例库
  • 发布于 2025-03-15
  • 2 次阅读

2024-11-1-347- 以修建大棚、发展农业养殖为名的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认定

【关键词】

刑事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农业养殖 取土挖砂追缴

【基本案情】

2011年,被告人季某辉、李某以修建大棚、发展农业养殖为名,从村民手中承包、置换了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某街道某村的部分土地,购置了铲车、洗砂船等设备,组织人员挖土洗砂并对外销售。同年11月,季某辉被原辽宁省普兰店市国土资源局处以责令限期将被毁坏耕地复种及罚款900310元的行政处罚。被行政处罚后,季某辉、李某仍继续从村民手中承包、置换土地并取土对外销售,造成农用地严重破坏。经鉴定,2011年至2014年期间,季某辉、李某以取土形式破坏耕地63.72亩,其中永久基本农田54.25亩,挖掘深度达0.54米,原种植层已被破坏。季某辉、李某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64500元。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8日作出(2021)辽0204刑初216号刑事判决:一、判处季某辉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三、追缴季某辉、李某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季某辉、李某不服,提起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7日作出(2023)辽02刑终7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季某辉、李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故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以修建大棚、发展农业养殖为名,针对耕地进行非法取土,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

一审: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刑初216号刑事判决(2022年11月28日)

二审: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辽02刑终76号刑事裁定(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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