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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1-248-002 吴某平等人组织考试作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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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案例库
  • 发布于 2025-03-19
  • 2 次阅读

2024-03-1-248-002 组织考生利用作答后的假试卷替换真试卷,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

【关键词】

刑事 组织考试作弊罪 国家考试 假试卷 换卷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被告人吴某平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通过更换某大学普通高校招生艺术类专业考试卷的方式,帮助考生通过考试。吴某平等人在考试结束后,采取不正当手段,用已作答后的假试卷替换真试卷,共计完成48名考生96张试卷的替换。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赣01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平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他同案犯判项略)。宣判后,没有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6日作出(2019)赣01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吴某平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 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其他同案犯判项略)。宣判后,没有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吴某平伙同他人,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以更换考试试卷的方式组织作弊,其行为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吴某平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判断是否构成组织"作弊",关键在于是否组织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作弊"行为不仅包括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答案,在相关国家考试结束后,帮助考生用已作答的假试卷替换真试卷,同样属于组织作弊。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之一第1款 一审: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刑初173号刑事判决(201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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