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以下简称《修正案(十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八)》,对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作如下补充规定: 非公职人员涉嫌以下案件的,由部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共3种)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案(《刑法》第165条,《修正案(十二)》第1条)
2.为亲友非法牟利案(《刑法》第166条,《修正案(十二)》第2条)
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刑法》第169条,《修正案(十二)》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