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2-1-182-008 对奸淫幼女"造成其他严重 后果"的情节认定
【关键词】
刑事 强奸罪 情节恶劣 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幼女
【基本案情】
2007年3、4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周某某将女学生万某(系化名,时年11周岁)叫到教师集体办公室,以言语威胁等胁迫手段与万某发生了性关系,并叮嘱万某不要告诉任何人。此后至2009年11月14日期间,周某某利用其系万某老师及"干爹"的身份,先后在其家中和万某家中多次对万某实施奸淫,致使万某怀孕并染上尖锐湿疣等疾病。2009年11月17日,万某因身体不适就诊,被查出已怀孕5个多月。次日,万某在其父母的陪同下到医院办理住院手续,进行终止妊娠手术。同月20日晚,因无法承受万某被奸淫并致怀孕、染上性病的现实,万某及其父母留下遗书后,在病房内服农药自杀。次日上午,万某经抢救脱险,其父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万某腹中胎儿是万某和周某某的生物学后代。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15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周某某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依法核准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1.被告人周某某实施的奸淫幼女行为,属于"奸淫幼女情节恶劣"。本案中,周某某身为人民教师,却利用师生关系,以言语威胁等胁迫手段对被害人万某实施奸淫,自万某年仅11岁开始,时间长达两年七个月,犯罪次数非常多,犯罪地点包括学校、万某的家中和周某某的家中等地,并有多次是趁万某父母在家中另一房间看电视时,在万某房间实施奸淫,且致万某怀孕、感染性病,足以认定其奸淫幼女行为属于"情节恶劣"。2.被告人周某某的强奸行为造成被害人万某父母自杀身亡,属于强奸犯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不限于在被害人本人身上发生,也可以发生在被害人的亲属等人身上。因此,强奸犯罪造成被害人亲属精神失常、自杀、自残的,应当认定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本案中,周某某的强奸行为本就使万某及其父母悲愤交加,又在事情败露后百般狡辩、推卸责任,最终导致被害人一家自杀,故应当认定周某某的
强奸行为"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综上,被告人周某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周某某利用师生关系长期多次奸淫年幼的女学生,致被害人怀孕、感染性病,情节恶劣,并造成被害人父母因悲愤交集而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裁判。
【裁判要旨】
刑法、司法解释虽未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六项中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作出具体规定,但根据条文文义可知,“其他严重后果"应当是指与被害人重伤、死亡情形程度相当的后果,且这种后果与强奸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需要说明的是,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具体情形,同时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奸淫幼女致幼女患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造成幼女伤害”,在今后案件办理中应注意适用。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第3款第1项、第6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