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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5-1-232-003 浙江省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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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案例库
  • 发布于 2025-03-19
  • 1 次阅读

2025-05-1-232-003 依法促进欠薪矛盾实质化解

【关键词】

刑事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一审宣判前 足额支付欠薪 矛盾实质化解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被告单位浙江省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旅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负责人。经营期间,该公司拖欠赖某等9名劳动者劳动报酬共计41万余元。经劳动者投诉,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柯桥区人社局)通知某旅游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派员到指定地点配合解决问题,该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派员配合。同年12月7日,柯桥区人社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所欠上述劳动报酬,该公司仍不支付;12月22日,该局将案件移送至当地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王某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并缴纳5万元用于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2024年4月9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某旅游公司、王某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经人民法院协调,王某家属代为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16日作出(2024)浙0603刑初322号刑事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单位某旅游公司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劳动者权益保障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相辅相成。具体办案实践中,对于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履职尽责,在审理期间积极协调被告单位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并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单位负责人依法适用缓刑,促进企业恢复经营、优化发展环境,以实质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与劳动者权益有效维护的"双赢"。 本案中,被告单位某旅游公司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王某系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某旅游公司及王某自首、认罪认罚、一审宣判前已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等情节,人民法院在对被告单位某旅游公司判处罚金的同时,对被告人王某依法适用缓刑,以促进企业恢复正常经营,实现健康发展。

【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要依法推动欠薪矛盾实质化解。对于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期间积极协调被告单位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的,可以对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被告单位负责人依法适用缓刑,促进企业恢复经营。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6条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6条第1款 一审: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2024)浙0603刑初322号刑事判决(2024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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