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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浙江省-关于县处以上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起诉和审判实行异地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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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于 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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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省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由省人民检察院商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二、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副处职(杭州、宁波市管正处职)以上其他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需要异地管辖的,报请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
三、依法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副处职(杭州、宁波市管正处职)以上其他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由市人民检察院商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被告人案发前任职地、犯罪地以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四、其他需要实行异地管辖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层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省人民检察院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协商也可以直接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起诉、审判。
五、需要指定管辖的案件,各人民法院在接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 辖通知后予以立案。
六、应当指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负责侦查的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移送审查起诉前,向省人民检察院提交指定管辖的报告,并附案件侦查终结报告、起诉意见书。
七、省人民检察院收到市人民检察院的报告和有关材料后,应即商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省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
省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三日内,将案件交给指定的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后三日内,将《指定管辖决定书》交给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八、应当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市人民检察院商请指定管辖书(函)三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
市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书》三日内,将案件交给指定的基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中级人民法院在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后三日内,将《指定管辖决定书》交给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
九、指定异地管辖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审查起诉或者审理过程中,发现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以及遗漏应当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线索的,应当由起诉机关依法处理。
十、本规定中的职务犯罪案件是指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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