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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浙江省-关于在刑事诉讼中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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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规范性文件
  • 发布于 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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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发现未成年被害人因经济困难或者遭受犯罪侵害陷入困境等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商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诉讼代理,充分保障未成年被害人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权利。

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起诉案件,应当自受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对未成年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提出聘请律师意向,但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可以商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三、对于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未成年被害人接受法律援助的情况。对于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且人民检察院没有为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人民法院可以商请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机构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供法律援助的商请,经审核后,应当在收到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法律援助机构一般应当指派具有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责任心强,且具有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知识的律师,承办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案件。

五、担任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律师应当认真履行代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参与不批捕、不起诉案件听证、不起诉案件申诉、申请抗诉等代理职责,结合案件对未成年被害人进行心理疏导、申请司法救助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为法律援助律师履行职务提供便利,对于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法律援助律师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对于法律援助律师有违规行为或不认真履职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意见或建议予以更换。

六、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律师办理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案件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工作联系与配合,及时就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进行反馈沟通,共同研究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提升未成年被害人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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