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聚众斗殴罪取保候审
暴力性犯罪如何申请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侦查机关认定,沈某某是一名在校学生,2019年12月,沈某某与同学因为结仇,跟对方约定放学后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了解到,沈某某系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并且沈某某主观上不具有聚集他人实施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并未实施召集行为,未造成轻伤等严重后果,也并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不存在逮捕的必要性,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2020年1月13日,检察院对沈某某决定不批准逮捕,沈某某成功取保候审。
【侦查阶段辩护意见】
一、沈某某主观上不具有聚集他人实施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并未实施召集行为,未造成轻伤等严重后果,也并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
第一,主观上沈某某不具有聚集他人实施聚众斗殴的故意。与同学结伴并非出于斗殴目的,而系得知对方的斗殴准备后实施的自我保护行为,并非一开始就抱有聚众斗殴、危害社会秩序的主观故意。后续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并不在沈某某的控制范围内,沈某某对斗殴行为不存在组织、策划或指挥作用,因此不具有推动或者放任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
第二,客观上沈某某客观上并无寻衅滋事的行为,并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不宜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沈某某并未实施召集行为,打电话向他人寻求帮助的人并不是沈某某,沈某某本人并未实施召集的行为。沈某某未造成轻伤等严重后果,其在斗殴中并未准备、携带或者使用器械,未造成轻伤等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沈某某也并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本次斗殴发生于校门口的偏僻位置,案发时间是晚上18时左右,学校老师介入维持秩序,斗殴行为很快结束,因此本次斗殴持续时间极短,并未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
二、沈某某没有逮捕的必要,且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第一,沈某某没有逮捕的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五)犯罪嫌疑人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者所在社区以及居民委员会具备监护、帮教条件的;……”沈某某系在校学生,也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到案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如实供述事件的起因经过,积极认罪悔罪,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未成年人之间的言语不和与小型冲突,主观恶性较小,行政拘留等较为严厉的行政处罚足以达到教育与惩戒的目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第二,沈某某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沈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积极坦白前因后果以及斗殴行为,涉案事实已基本查清,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对陈佳杭取保候审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对其取保候审也不会有碍案件侦查工作。第二,沈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具有悔罪表现,其没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危害社会的社会危险性,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心得体会】
第一,办理聚众斗殴类案件时,首先要分析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首先,是否为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符合聚众斗殴罪的主体要件。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斗殴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聚众斗殴中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结合本案具体情形,沈某某是被动参与者,是在他人故意挑衅行为下出于自我保护的结伴行为,在案证据并不足以认定沈某某具有组织、策划、指挥行为。本案中,辩护人还发现了一个细节,虽然沈某某的舅舅参与了斗殴行为,但其并非沈某某纠集而来的,而是沈某某的同学以防万一告知家长的自保行为。这说明沈某某主观上并无斗殴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召集人员斗殴的行为,在说服检察官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这一点无疑是关键的。因此,沈某某不具备聚众斗殴的主体要件,依法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其次,是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结合斗殴发生的时间地点、聚众斗殴的人数规模、斗殴是否使用器械以及斗殴持续时间,综合评价是否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后果。
第二,如果构成聚众斗殴罪,情节是否严重。首先,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要排除多次聚众斗殴,排除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排除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排除持械聚众斗殴。其次,在不属于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情况下,要分析案件的起因,是预谋伤人还是因为生活琐事临时起意纠集人员斗殴,抑或只是寻求自保召集人员进行反抗,对方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进而分析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再次,要分析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具有召集行为,有无使用工具、器械打斗,犯罪行为发生时是否为未成年,犯罪后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三,能否认定情节轻微不起诉。《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相关精神,在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况下,行为人结伴自卫且没有持械打击报复行为,主观恶性较小,应酌情从宽处罚;造成被害人轻伤的法律后果不应由被告人承担,事后如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可作情节轻微不起诉处理。
细节决定成败,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往往是那些不被重视的细节问题成为案件的突破口,因此,辩护律师应该仔细审阅案件材料,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承办律师:叶斌、朋礼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