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03号] 黄来珠交通肇事案 对于涉及因素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 如何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箱来珠,女,1969年xx月xx日出生。2017年4月22日被逮捕。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来珠犯交通肇事罪,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请人民法院量刑时考虑如下情节:黄来珠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可以减轻处罚,且已经部分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庭审对指控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黄来珠驾驶“闽DL6557”号小型汽车(附载杨翠鸣)从厦门市杏林大桥杏林东路出口下桥驶入集美区杏滨路,在西侧慢速车道内行驶至杏滨路与杏林东路交叉路口时,因误踩油门致车辆加速失控先冲上交叉路口西北角的安全岛,与在人行横道上横过杏林东路的行人傅细妹、廖海华、廖梓姓发生碰撞,后冲到杏林东路的南侧机动车道内,与该车道内的由北往南停车等候信号灯放行的由魏华义驾驶的“闽DEP532”号两轮摩托车、彭培坤驾驶的“闽D9S328”号小型汽车和徐林兵驾驶的“闽DTE137”号出租车(附载高强)连续发生碰撞,造成四车车损及被害人傅细妹、廖海华当场死亡、被害人廖梓哗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黄来珠及被害人魏华义、彭培坤、徐林兵、高强、杨翠鸣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害人廖梓炸系头部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傅细妹系头部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被害人廖海华系头部、胸部受交通事故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脏器损伤而死亡:被害人魏华义因交通事故致左尺骨粉碎性骨折等,经手术治疗,員前左腕关节活动功能部分丧失,左腕关节功能丧失超过25%但未达50%,所受损伤系轻伤一级;被害人杨翠鸣因交通事故致头部外伤,两根肋骨骨折等,所受损伤系轻伤二级;被害人徐林兵因交通事故致多根肋骨骨折,所受损伤系轻伤二级。交警部门经对事故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及技术鉴定后认定,黄来珠驾车行驶时,因操作失误,误踩油门致车辆加速,在转弯时失控,造成车辆发生连续碰撞,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之后,被告人黄来珠明知他人报警但因受伤被120救护车送往医院治疗,并在医院治疗期间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归案后,黄来珠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黄来珠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杨翠鸣、魏华义、彭培坤、徐林兵、高强的所有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杨翠鸣、魏华义、彭培坤、徐林兵、高强的谅解,并赔偿死者家属丘梅英部分经济损失人民币55万元(50万元赔偿款、5万元慰问金)。另查明,本案在审理期间,黄来珠的家属就本案的民事赔偿问题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共赔偿死者家属合汁人民币450万元(含之前支付的50万元赔偿款、2017年10月18日支付的339万元赔偿款及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应当支付的商业险和交强险61万元)。死者家属对黄来珠表示谅解。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来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人死亡、三人轻伤,其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黄来珠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能积极赔偿各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黄来珠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辩护人提岀的相关辩护意见理由充分,可以采纳C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来珠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黄来珠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 主要问题
对于涉及因素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如何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避免复杂案件简单化处理?
三、 裁判理由
(一)切忌通过认罪认罚从宽简单处理重大、复杂案件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集程序与实体于一身,它赋予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程序选择权,同时实体上给予从宽处理,以此鼓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选择认罪认罚;它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和刑事责任一体化解决促进被告人和被害人权益保障实现平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着眼于案件繁简分流,而且注重矛盾化解,实现恢复性司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没有适用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制,但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特别是过失犯罪,要找好宽严相济的平衡点,着力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实现社会和谐。对于涉及社会敏感因素、复杂背景、隐藏着风险的案件,即便是被告人认罪认罚,切忌一味图快,简单化处理。
(二)被告人确有认罪认罚表现,程序上未按认罪认罚模式从简处理的,不影响实体从宽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里的“从宽处理”包括实体从宽与程序从简两个方面,二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基于案件本身情况,例如案件涉及复杂因素.社会影响大,部分被告人不认罪认罚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虽有认罪认罚表现,但程序上未按认罪认罚模式从简处理的,并不影响实体上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是在程序法层面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化和深化发展,是公安司法机关对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实体从宽、程序从简”的原则性依据,目的是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早向司法机关坦白罪行,获得从宽处理,多层次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应有功能。
本案系交通肇事案,被告人开车时因一时紧张误把油门当成刹车踩而造成三人死亡、三人轻伤和多辆车辆受损的严重后果。其中死亡的三被害人系一家三口,祖孙三代,可想而知被害人家庭遭受打击之重。虽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愿意接受处罚,并自审查起诉阶段起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检察机关也提出自首减轻、赔偿酌情从轻处罚的意见,并建议在三至四年间判处刑罚,但是一审法院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法院,考虑到该案后果严重,在当地影响较大,并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简单处理,而是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此案,并把附带民事赔偿与刑事责任一体化解决,把妥善处理善后工作作为本案的重点。本案死亡被害人提出500余万元的巨额赔偿请求,被告人及其亲属无能力全额赔偿或者代赔,为避免附带民事判决无法执行,给被害人家属造成二次伤害,也避免矛盾的扩大化,一审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没有简单下判,合议庭成员努力做被告人家属工作,动员被告人家属向家族筹款。经过多方努力,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共赔偿死者家属合计人民币450万元(黄来珠家属支付389万元、保险公司商业险和交强险61万元),该赔偿款以现金的方式打入附带民出诉讼各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各原告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同意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c一审法院综合本案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结合被告人具有自首、积极赔偿并获得谅解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采纳辩护人提出的判处被告人缓刑的意见.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被告人受到惩罚和教育,被害人身心得到慰藉,因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及时得到恢复,案件办理取得了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撰稿: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宋一心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杨立新)
[第1404号] 程千发危险驾驶案 办理醉驾案件如何依法用足用好速裁程序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程千发,男,1969年xx月xx日出生。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千发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7肖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程千发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程千发拘役二至四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程千发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适用程序均无异议。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5H22时15分许,被告人程千发饮酒后驾驶一辆小型普通轿车行驶至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与中关村南路交叉口发生交通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程千发负全部责任。当日23时33分,医务人员抽取程千发静脉血并留存,经鉴定该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14.8mg/100ml,已达到国家人体血液酒精含量标准中规定的醉酒标准。
被告人程千发在现场等待并主动投案,后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程千发已赔偿事故相对方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并获得谅解。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千发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淸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程千发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程千发犯罪以后仆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加之已经赔偿事故相对方损失,获得对方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千发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程千发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 主要问题
在醉驾案件激增的情况下,如何发挥好速裁程序的分流功能?
三、 裁判理由
(一)对醉驾案件应依法用足用好速裁程序
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罪以来,案件数量呈爆发式增长,2017年全国法院审结近19万件,占一审刑事案件总量的近七分之一。2018年10月“醉驾”超过盗窃罪的收案数,跃居个人犯罪第一。2019年全国法院审结近32万件,接近一审刑事案件总量的三分之一。醉驾案件激增,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岀,发挥好速裁程序在实现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中的作用,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至关重要。醉驾案件本身往往事实简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系刑法降低入罪门槛.导致犯罪圈扩大的轻刑犯罪。201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总结认 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试点经验基础上,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设速裁程序,旨在为轻罪案件处理提供一条“快车道”,实践中醉驾案件处理要用足用好速裁程序,通过繁简分流,全流程提速,节约出司法资源向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倾斜。
(二)醉驾案件处理要充分发挥速裁程序的功能
与简易程序相比,速裁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理期限更短,更加灵活,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可以集中审理,简化,应当当庭宣判。这些程序设置,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周期,减少当事人诉累。醉驾案件,事实清楚,犯罪嫌疑人、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依法适用速裁程序。
本案中,被告人醉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从公安立案到一审审结,用时共计2天.实现了48小时全流程速裁程序。速裁程序全流程提速,不减当事人诉讼权利。公安机关安排法律援助律师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适用速裁程序,公安机关按速裁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审介起诉阶段,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公诉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一审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审理后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当庭宣判。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案件取得了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7年2月至2019年7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海淀区政法机关在全国首创的“48小时全流程速裁程序”机制审结案件196件,均为危险驾驶案件,占审结危险驾驶案件总数的21.85%。该程序的运用和进一步完善,最大限度地压缩了简单轻罪案件的办案周期,极大缩短了审前羁押期限,实现了“全流程”速裁模式质的飞跃。
(撰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谭轶城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杨立新)
[第1405号] 雒法池、雒法高等故意伤害案① 民间矛盾引发的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雒法池,男,1943年xx月X日出生,2017年12月6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雒仁天,男,1971年xx月 X日岀生,2017年12月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雒法高,男,1965年xx月X日出生,2017年12月 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雒仁兵, 男,1975年xX月X日出生,2017年12月被取保候审。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維法池、雒仁天,被告人雒法高、雒仁兵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雒法池、雒仁天,被告人雒法高、雒仁兵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两案四被告人均真诚悔罪,并主动提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处理,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据此建议公诉机关启动认罪认罚程序。
①本案发生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青岛为]8个成点地区之一。
控辩双方庭前进行了量刑协商和具结,公诉机关鉴于四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已取得对方谅解,分别建议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二至十八个月,可适用缓刑。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雒仁兵及其父雒法康在青岛市即墨区xx镇Xx村,因邻居被告人雒仁天修缮房屋而与雒仁天及其父被告人雒法池发生争执、厮打,雒法康之弟被告人雒法高闻讯后赶来参与厮打。其间,雒法池用拳头击打雒法康头部及面部,致雒法康头部硬膜下血肿;雒仁天用拳头将雒仁兵打致肋骨骨折;雒法高用锄头击打雒法池头部,致雒法池左额叶脑挫裂伤,左侧额骨骨折;雒仁兵用木棍击打雒仁天头部,致其左侧硬膜外血肿,左侧额骨多发骨折。经法医鉴定.雒法康身体损伤构成轻伤-级,雒仁兵身体损伤构成轻伤二级,雒法池身体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雒仁天身体损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靑岛市即墨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雒法池、雒仁天、被告人雒法高、碓仁兵因民间纠纷处理不当,继而引发厮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分别致对方二人轻伤,其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且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四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雒法池、雒仁天,雒法高、雒仁兵,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检察院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 主要问题
对于民间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如何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三、 裁判理由
(一) 对民间矛盾引发的刑事案件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着眼于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同时着眼于矛盾化解和社会关系的恢复。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尚未严巫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的,办案机关要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依法维护被害人合法权益,注重听取被害人意见,积极促进当事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或者调解协议;被告人通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与被害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获得被害方谅解的.程序可以从简实体一般应当从宽,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二) 正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力推动治理能力现代化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建立,大背景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刑事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新时代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有更高标准的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程序从简和实体从宽处理,有利于促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减少与国家和被害人的对抗,降低国家追诉犯罪和改造罪犯的成本。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附民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一体化解决,有利于被害人所受损失及时得到赔偿,受伤害的感情及时得到慰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全面落实,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了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机会,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秩序的恢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因此,要充分认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多元价值,发挥好其应有功能。
本案中,被告人双方因相邻权纠纷引发互殴,参与互殴的四人均受轻伤,两家四人均被提起公诉。因为刑案的发生,两家矛盾一度不可调和甚至扬言要鱼死网破,成为影响村居和谐的“定时炸弹”。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没有简单下判,而是把化解双方矛盾作为办案的重点。办案法官经过阅卷明确案件矛盾的症结和根源•即十厘米房基的权属问题,先后三次到案发现场进行实地勘查,通过走访了解当地乡规民约、并到村委、土地所、经管中心调阅了地籍等原始档案.找到村干部、双方长辈等关系人反复做工作,最终分清了权属。后在人民法院主持下,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相互谅解,并请求法院不再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鉴于双方矛盾在庭前及时化解,人民法院主动启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组织控辩双方庭前协商后被告人签字具结,对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采纳公诉机关的缓刑量刑建议,依法作岀判决。一审宣判后,四被告人均不上诉,检察机关亦不抗诉,案件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充分发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实现恢复性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的价值和功能。
(撰稿: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王浩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杨立新)
[第1406号] 马贺飞盗窃案 轻罪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马贺飞,男,1959年xx月xx日出生。2020年6月3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贺飞犯盗窃罪,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马贺飞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马贺飞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马贺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及适用程序均无异议。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中下旬期间,被吿人马贺飞先后4次在夜间驾驶电动自行车至本区朱泾镇城中路38弄109号和114号、文商路62号、新安街133号将他人放置在商铺门外的6盆花卉盆栽盗走。经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花卉盆栽市场零售价共计人民币195元。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马贺飞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贺飞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马贺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法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贺飞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贺飞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 主要问题
对于轻罪案件,如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 裁判理由
(一)轻罪案件应作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重点
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不®f创新,刑事立法越来越注重参与社会治理,自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行为、重大危险行为被纳入刑事处罚范畴,特别是扒窃、危险驾驶等多发违法行为犯罪化以后,轻罪案件大幅增加,所占比例越来越高。全国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比例,近几年都在80%以上。与此同时,重罪案件、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大幅下降,我国的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人民群众获得实实在在的安全感,对公平正义提出更高和更加多元化的要求和期待。在这一历史背景下,党中央部署进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和相关试点工作,探索构建与案件难易、刑罚轻重相适应.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人民群众多元化需求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系。2018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定为基本原则,在适用范围上没有罪名和可判处刑罚的限制,确保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平等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同时,通过增设速裁程序,形成由速裁、简易、普通程序构成的有序衔接的刑事诉讼体系.构建了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模式,以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而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实践中,要把轻罪案件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点,既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又有利于发挥刑罚的教育矫治功能,有利于罪犯顺利回归社会。
(二)轻罪案件应用好用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充分发挥刑罚的教育矫治功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其中一个很重要的任务是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程序法上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让这一政策在程序上有保障,更好地得到落实。实践中,要把占全部刑事案件80%以上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轻刑案件,作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集上匸用足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程序上,要根据案件性质、刑罚轻重、案件难易以及被告人的选择,采取与之相适应的诉讼程序,符合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依法适用速裁和简易程序,充分发挥速裁、简易程序的分流功能.避免程序空转,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强制措施的适用上,要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重要考虑因素,能不捕的,不捕,减少羁押;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不判处刑罚的,可不诉的,不诉;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依法判处缓刑,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既要通过及时惩治犯罪发挥刑罚的惩罚功能,又要通过给出路发挥刑罚的教育矫治功能,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长治久安。
本案中,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涉案金额不大,被抓获后即承认盗窃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节约了侦查机关取证的成本;同时,公安机关在被告人住所查获了上述被盗物品,并及时发还相关被害人。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节及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对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审査起诉阶段,被告人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同意量刑建议和简易程序的适用。公诉机关根据案件情节以及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作用、意义,综合考量单处附加刑从轻处理,建议适用单处罚金和简易程序。
审判阶段,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签署具结书的合法性和事实基础,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釆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不抗诉.案件取得了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撰稿: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朱纪红亓淑云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杨立新)
[第1407号] 刘正民、马武凯故意毁坏财物案 人民法院建议调整量刑建议,公诉机关不予调整的, 人民法院应及时依法作出判决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正民,男,1967年xx月xx日出生。2019年5月1日被逮捕,同年5月2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武凯,男.1989年xx月xx日出生。2019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正民、马武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正民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马武凯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时移送了二被告人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刘正民、马武凯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刘正民、马武凯对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刘正民的辩护人提出,刘正民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正民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给予从宽处罚。马武凯的辩护人提出,马武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认定其为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请求给予减轻处罚;马武凯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请求给予从宽处罚。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发现本案需调查核实重要量刑情节和证据,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后审查发现,公诉机关没有考虑被告人刘正民、马武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存在明显不同的情况,未区分主从犯,量刑建议明显不当,遂函告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公诉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调整量刑建议,并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再变更量刑建议。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正民系杭州富阳盛彤快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彤公司)实际负责人。2016年8月,盛彤公司通过司法拍卖获得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新桥新路21号地块。2017年6月29日.盛彤公司将该地块部分厂房出租给被害人楼某某等人用于经营篮球馆。后双方于2018年8月6日续签租赁协议,租赁期限为2018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29日。2018年11月,盛彤公司由于原经营场地搬迁.欲收回篮球馆场地用于本公司经营,但被害人楼某某等人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9年3月初至25日间,被告人刘正民决定并指小公司经理被告人马武凯雇佣他人对篮球馆的外墙、玻璃隔断、吊顶(均无法估价)及地板等进行拆除,致被害人楼某某等人遭受经济损失。经鉴定,被损毁的篮球馆木地板价值人民币86298元。案发后,被告人刘正民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其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正民、马武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刘正民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马武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刘正民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刘正民、马武凯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刘正民的辩护人有关刘正民具有自首情节,其自愿认罪认罚,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其悔罪态度好,希予适用缓刑以及马武凯的辩护人有关马武凯系从犯,
其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希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予以釆纳。马武凯的辩护人有关马武凯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马武凯系在民警现场处理涉案事宜时接他人电话通知到达现场,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刘正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 被告人马武凯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刘正民、马武凯均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 主要问题
人民法院审理发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检察机关不予调整的,如何处理?
三、 裁判理由
(一)正确理解量刑建议调整与依法径行判决的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检察机关可以调整量刑建议,检察机关不调整的或者调整后量刑建议仍然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据此,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检察机关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也可以不调整。检察机关不予调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判决,确保案件及时审结,被告人能够获得迅速及时的审判.被犯罪破坏的社会秩序能够及时得到恢复。
(二) 要明确量刑建议的调整应受到严格限制
从试点至2018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对于规定检察机关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一直有不同意见。有意见认为,定罪量刑权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而不再由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根据各方意见.将量刑建议调整严格限制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二是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岀异议的。实践中,量刑建议的调整应严格限制为上述两种情形。
(三) 要明确量刑建议的调整避免程序烦琐
刑事诉讼法规定量刑建议调整的目的,本质在于缓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准确性欠缺和司法裁判量刑公平性要求之间的差距,因此,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检察机关不调整的,人民法院应当把好定罪量刑关,确保公正裁判。检察机关调整量刑建议的,形式要灵活简便,避免因量刑建议调整造成速裁不速,简易不简,进而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的发挥,影响庭审实质化。
本案中,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一审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未区分主从犯导致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并告知公诉机关调整量刑建议,公诉机关不予调整,一审法院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人刘正民系主犯,被告人马武凯系从犯,并根据二被告人地位、作用以及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法及时作岀判决,对二被告人从宽处罚,确保了认罪认罚案件认定事实正确和裁量刑罚准确,维护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撰稿: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潘蔚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杨立新)
[第1408号] 段红安妨害公务案 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 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45条的规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段红安,男,1998年xx月xx日出生°2019年9月10日被逮捕,同年9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红安犯妨害公务罪,向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段红安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范围内量刑,适用缓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随案移送段红安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段红安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程序适用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审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段红安在饮用一罐330ml的哈尔滨牌啤酒后,驾驶白色哈弗H6越野车从洪江市黔城镇玉壶路经荷塘路往洪江市妇幼保健院方向行驶,至洪江市黔城镇相思湖牌坊处遇到交警执勤检查。段红安为逃避检查驾车在人行横道上违规调头欲离开。此时交警周某走到车辆驾驶位前要求段红安纠正行为并靠边停车接受检查。段红安在此情况下突然驾车加速前行,将周某副倒后逃逸。经检查,周某的损伤为右手手臂皮肤软组织挫伤。当日21时37分,段红安通过拨打“11。”主动向洪江市公安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段红安向周某进行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
洪江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段红安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段红安犯罪以后日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段红安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段红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被告人段红安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无罪为由提起上诉。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撤销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2019)湘1281刑初174号刑事判决;
二、 发回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经洪江市人民检察院变更起诉,洪江市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庭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判决一致。
在庭审中公诉人当庭提出公诉意见:被告人段红安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段红安在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上一年三个月以下范围内量刑。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段红安对起诉书指控的案件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被害人周某在责令其停车检查过程中,持手持酒精测试仪击打其头部,其因系饮酒后驾车害怕被查处,故加速开车逃离而将被害人带倒。段红安在法庭调查阶段认罪认罚,但在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阶段均提岀同意辩护人的无罪辩护意见,自己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段红安不构成妨害公务罪,具体辩护意见是:第一,被告人段红安当时处于非常畏惧的状态,根本没有胆量去妨害公务,也没有妨害公务的意思表示,段红安担心伤到交警,故往交警站立方向打了一把方向盘以避免伤及交警,伤及交警不是其所希望发生的,完全出乎其意料,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被告人段红安没有妨害公务的主观故意。第二,段红安违反禁止标线指示与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其行为属于违反交通规则、公安交警部门已分别给予段红安罚款100元和扣3分与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段红安本人也接受了该处罚决定°段红安的行为不是刑法应规制的行为,而是交通法规所调整的行为。第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段红安构成犯罪。案发后,段红安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认罪(如果构成犯罪的话)态度好,有法定从轻情节。第四,段红安认错态度好,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已经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
洪江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认为,被告人段红安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段红安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段红安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段红安不悔罪,不符合缓刑条件,依法不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红安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段红安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岀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主要问题
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45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速裁案件被告人反悔不认罪而上诉的案件应如何处理?
三、裁判理由
(一) 正确把握《指导意见》第45条第一项规定的考量
《指导意见》第45条规定:“速裁案件的二审程序。被告人不服适用速裁程序作出的第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现被告人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乂回原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二)发现被告人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岀上诉的,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量刑不当的,经审理后依法改判。•‘其中第一项关于速裁案件二审发回重审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把握。因此,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该规定不是要规制被告人反悔上诉,而是在速裁案件被告人上诉不认罪的情形下,充分发挥一审庭审查明案件事实的功能,确保不罪及无辜。实践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往往不再进行庭审质证,因为控辩双方无争议基本很少进行法庭辩论。基于此,当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提出上诉时,实际上是反悔不再认罪。此时,由二审发回重审,目的是通过完整的一审庭审质证及法庭辩论程序,查清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这一关键事实。发回重审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另一方面有利于保障被告人对重新审理后法院所作判决享有上诉权°
(二) 正确适用《指导意见》第45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理速裁上诉案件
为切实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速裁案件的质量,适用《指导意见》第45条第一项的规定,应注意把握好以下三点:一是只有速裁案件被告人反悔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发回重审”,因此,非速裁案件,例如适用简易或者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即便是被告人反悔不认罪而上诉的,不适用该项规定。二是发回重审后案件只能依普通程序审理。因为.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导致控辩双方在罪与非罪问题上有了根本分歧,案件不再符合速裁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条件。三是发回重审后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并不排除重审后宣告无罪。这里的“不再按认罪认罚案件从宽处罚”,是指案件回到了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而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的“控辩对抗”的原点。因此,原审法院应当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岀判决。该宣告无罪的,宣告无罪:指控成立构成犯罪的,依法裁量刑罚,原有的认罪认罚从宽优惠不再享有。重新判罚的结果如果比原审重,是根据案件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因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罚的待遇被取消等因素所致,而不是“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本案中,被告人归案后认罪,而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签署具结书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提出判处缓刑和适用速裁程序的建议,一审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妨碍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宣判后,被告人厅红安提起上诉,不再认罪;辩护人二审提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允分的无罪辩护意见。为准确查明案件事实.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重审后,公诉机关依法变更了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处,原审法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重新审理本案。重审期间,被告人仍然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不符合缓刑“有悔罪表现”的法定要求.故原审法院重审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不再适用缓刑。
(撰稿: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龚琰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杨立新)
[第1409号] 苏桂花开设赌场案 —如何审查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以及二审法院如何处理检察机关因一审法院未建议调整量刑建议而提出的抗诉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苏桂花,女,汉族,1978年xx月xxH出生。2019年5月6日被逮捕。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苏桂花犯开设赌场罪,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对苏桂花在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检察机关一并移送苏桂花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苏桂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量刑建议及适用简易程序均无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上半年至2019年4月,被告人苏桂花在湖南省浏阳市洞阳镇洞阳社区以“地下六合彩”的形式开设赌场.收受赌徒投注后按照一定比例抽头渔利再报给上线,共计收受彭某、邵某、周某、张某、孙某、苏某、柳某等人投注人民币5.8万余元。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桂花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收受他人码单数额达人民币5.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
指导案例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苏桂花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桂花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苏桂花未上诉、检察机关提起抗诉。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称:本案系认罪认罚案件,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法院在事先并未书面或口头征求检察院是否调整量刑建议的情况下径行在量刑建议幅度以下作出判决,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量刑畸轻。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的上述抗诉意见。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认为:原审被告人苏桂花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开奖信息、输赢规则等接受他人投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苏桂花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针对抗诉机关及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审查认为:(1)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苏桂花收受他人码单数额5.8万余元,刚刚达到入罪门槛,且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浏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岀的八个月以上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原审法院综合考虑苏桂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同类案件的量刑平衡,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无不当。(2)浏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径行作岀判决,但量刑并无不当,对当事人诉讼权利没有实质影响,保证了公正审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二、 主要问题
(一) 如何审查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确保人民法院裁量刑罚的准确与公正?
(二) 人民法院庭审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后径行依法作出判决,检察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提出抗诉的,应否支持,
三、 裁判理由
(一) 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应当进行全面实质审查
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进行全面实质审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是人民法院的法定职责。这是由我国刑事诉讼的特点以及司法职权配置所决定的。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有本质的区别,也不是辩诉交易制度的翻版。对于检察机关按认罪认罚案件提起公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是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被告人是否真正具有认罪认罚情节。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条件的,庭审中要重点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的合法性以及有无事实基础,并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对起诉的罪名是否准确以及量刑建议是否适当等内容进行全面审查。总之,要充分发挥庭审功能,确保认罪认罚案件质量。
(二) 人民法院应对量刑建议进行全面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量刑建议的釆纳是附条件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应对量刑建议进行实质审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要审查量刑建议适用的刑种是否适当。刑期相同,但刑种适用不当的,属于量刑建议明显不当。二要对拟宣告刑与量刑建议的刑期进行比较。既要考虑二者相差的绝对值.又要考虑差值所
指导案例占的比例。对于较长的刑期来说,虽然所占比例不高但差值绝对值较大的,属于明显不当。反过来.对刑期较短的案件来说,虽然差值的绝对值不大但所占比例较高的,仍然属丁圣刑建议明显不当。①三要注重类案检索,确保类案量刑平衡和法律适用的统一。类案检索后发现量刑建议与类案量刑明显不平衡的.英刑建议亦属明显不当。四要对认罪认罚案件与一般案件的量刑进行比较认罪认罚案件量刑重于一般案件影响司法公正的,量刑建议亦属明显不当。
(三)检察机关因一审法院未建议调整量刑建议而抗诉的,二审法院不应以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刑事诉讼法规定量刑建议调整的目的,本质在于缓和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准确性欠缺和司法裁判量刑公平性要求之间的差距。因此,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庭审中已就量刑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径行出判决的,不属于程序违法,符合确保裁判形成在法庭的庭审实质化要求,同时还避免了因量刑建议调整造成审判周期的延长和司法资源的浪费C检察机关以此提起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全面审查,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定罪量刑没有错误的,不应以程序违法为由发回重审。
本案中,被告人苏桂花刚刚达到人罪门槛,且具有坦白、主动交纳罚金等从轻情节,无论是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分析,还是从量刑规范化要求以及类案检索情况看,判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适当,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属明显不当。一审庭审在听取控辩双方憑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苏桂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同类案件的量刑平衡以及非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等因素,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量刑适当。一审法院立足审判职能,通过庭审听取意见环节,确保了控辩双方发表意见的权利,确保了裁量刑罚的准确与公正,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没有实质影响,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一审未告知调整量刑建议不属于程序违法,据此提出抗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适当。
(撰稿: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张新文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杨立新)
[第1410号] 于国民拒不执行判决案 如何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条件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于国民,男,1972年xx月xx日岀生。2019年3月27日被逮捕。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国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并随案移送了于国民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
因案情复杂,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8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京0113民初1130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人于国民向天正阳公司返还天正阳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合同专用章、企业会计账簿。宣判后,于国民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同年,1。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京03民终106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1月7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对天正阳公司依据(2017)京0113民初11306号生效判决申请对于国民强制执行的案件立案。11月13H,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京0113执7688号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国民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判决。2019年2月18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出具(2018)京0113执7688号限制消费令及失信决定书,2月28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决定对于国民拘留15日。拘留期限届满后,于国民在有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仍拒不执行判决.致使法院的判决无法执行。3月140,于国民被公安机关抓获。于国民到案后委托他人返还涉案天正阳公司公章1枚、法定代表人人名章1枚、税务登记证副本1个、营业执照副本1个。截至本案一审辩论结束.于国民尚未返还天正阳公司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正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财务章、合同专用章、企业会计账簿。
被告人于国民辩解称自己已经将部分执行标的交给公安机关,剩余的待执行标的自己找不着了。其辩护人提出,于国民具有认罪认罚情节,剩余的待执行标的是于国民忘记放在何处.而不是故意不交。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于国民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于国民虽然表示认罪,但仅返还小部分执行标的,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时•仍拒不返还大部分执行标的,其没有真诚悔过,无法认定其具有“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国民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于国民提出上诉,理由是剩余待执行标的自己忘记存放地点,并非拒不执行;自己有认罪认罚情节,社会危害性小,请求二审法院减轻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相关判决生效至于国民被抓获.历时数月,于国民在明知负有判决确定的交付义务,亦有履行判决的时间和条件情况下,却予推脱,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符合本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釆纳。关于上诉人于国民及其辩护人针对量刑所提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法院根据于国民返还执行标的等情况综合其悔过态度不予认定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并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在法定幅度判处刑罚,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及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c综上,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于国民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予维持。据此.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二、 主要问题
对于被告人表面认罪认罚、检察机关按认罪认罚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如何对认罪认罚情节进行实质审查?
三、 裁判理由
(一)人民法院要对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
认罪认罚是对行为人从宽处罚的逻辑起点,人民法院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认罪认罚案件,要着重对“认罪”和“认罚”两个方而进行审查,不能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处罚、减轻处罚的“挡箭牌”“避风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岀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实践中,要对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进行实质审查,避免一味追求诉讼效率,错误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从而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本案中,在认罪方面,被告人于国民一方面表示对指控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另一方面又对指控事实有过多次辩解与否定,在庭前供述中对于涉案待执行标的处理及存放位置语焉不详,供述极不稳定(曾辩称自己并未拿走过部分待执行标的物;待执行标的物在自己搬家时,遗落.已经不知所踪;等等)。综合考虑于国民的供述和辩解内容可以发现,其不单单是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岀异议,在某种程度上是对指控主要事实的否认。在认罚方面.从于国民被指控的罪名来看,其负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义务,在其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其仍不将待执行标的交还给被害公司,致使被害公司经营活动仍无法正常运转,其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存在,被破坏的社会关系一直未得到恢复,故难以认定于国民具有真诚悔罪和愿意接受处罚的表现。于国民虽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按认罪认罚案件提起公诉,但经人民法院审查,被告人于国民实质上并不符合认罪认罚的条件,因此,本案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应当注重保障被害方合法权益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指导意见的规定看,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不仅着眼于构建科学、合理的诉讼体系,通过案件繁简分流,实现司注资源的合理配置,而且着眼于通过化解社会矛盾,及时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和教育改造罪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速裁程序将民事赔偿责任与刑事责任捆绑式解决,《指导意见》明确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作为从宽处罚的重要考虑因素,均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维护。实践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要注重听取被害人意见,注重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本案中,被害公司诉讼代表人苏某,对于案件情况十分了解,人民法院在开庭前就公诉机关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听取了苏某的意见。苏某表示,被告人于国民在民事判决生效后至因本案被抓获,历时数月,其在有能力和条件履行的情况下,仍不履行交还义务,其表面认罪认罚只是为了减轻自己的刑事责任,并不是真诚地认罪悔罪,对其不应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人民法院经审查,于国民在被抓获到案后,
指导案例委托朋友仅将小部分“无足轻重”的待执行标的交给公安机关.对大部分重要的待执行标的仍拒不交出的行为,反映岀其“认罪认罚”的非真实性,被害公词诉讼代表人所陈述的意见具有合理性、正当性应当听取,对于国民不宜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故一审法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此案。
(撰稿: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刑庭赵仁洋李贞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杨立新)
[第1411号] 张永利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永利,男,1972年xx月xx日出生。2018年1月18日被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永利犯出售岀入境证件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少院提起公诉。鉴于张永利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张永利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案。
被告人张永利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张永利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在法院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表示认可,其辩护律师亦对本案作罪轻辩护。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张永利出售的是办理商务签证时所需的材料一一商务邀请函,该文件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其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遂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被告人张永利以“黑龙江省利足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以1600卢布向他人出售以商务洽谈为申请签证理由的邀请函。后他人持张永利出具的邀请函在我国驻俄罗斯联邦共和国哈巴罗夫斯克领馆为乌克兰籍人员安德鲁、亚娜(中文译名)申请了商务签证,安德鲁、亚娜持上述商务签证入境我国并在刘利娟等人的安排下,在北京市朝阳区朋恩幼儿园非法从事劳务工作。张永利后被抓获归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证据仅能证明被告人张永利出售的是办理商务签证时所需的材料——商务邀请函,该文件本身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张永利的行为不构成出吿出入境证件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月2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准许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
被告人张永利未提出上诉。
二、 主妄问题
(一) 能否降低认罪认罚案件的证明标准?
(二) 被告人所出售的商务邀请函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出入境证件?
三、 裁判理由
(一)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明标准不应因被告人认罪认罚而降低
“红黄蓝”幼儿园虐童案曝光后,北京市公安局等部门对市内幼儿园的各项工作进行集中清查,发现部分幼儿园从事教学工作的“外籍教师”入境手续存冇问题。公安机关将涉案人员抓获。同时,在深挖外籍人员非法入境签证来源线索时,将岀售商务邀请函的被告人张永利抓获。张永利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愿意接受处罚,并与检察机关就量刑建议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在法庭审理期间,辩方也坚持有罪辩护的思路,但张永利出售商务邀请函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应当坚持证据裁判原则,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要求。虽然被告人认罪认罚降低了控方指控的难度,但没有理由也不应降低证明标准,这是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的重要区别。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大风险是无辜的人因认罪认罚被错误定罪.因此,从试点到2018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坚持从准入和准岀两个环节严把证明标准关。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速裁程序的适用以案件事实淸楚,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同时,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得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审理发现认罪认罚案件需要转程序审理的,应当及时转程序审理。上述一系列程序设计,旨在最大限度降低制度风险,防止无辜的人被错误定罪。因此,人民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的审查,应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定罪量刑、程序操作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实质的审查;不仅要把好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审查关.而且要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转程序的要及时转程序重新审理;要严格证据审查,严把事实证据关,不因控辩协商一致就降低裁判标准,切实防范发生冤假错案。
(二)被告人出售的商务邀请函是否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出入境证件
商务邀请函是否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出入境证件,是本案的核心,关系到被告人出售商务邀请函的行为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售出入境证件罪。根据2012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刑法笫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岀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岀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第三条规定,刑法第三百二十条规定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本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所列的证件以及其他入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
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岀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岀入境通行证.这些证件不难理解,属于能够证明持有者身份或国籍的证明文件签证是指一个国家的主权机关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上的签注、盖印.以表示允许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经过国境的手续;签注是指在证件表册上批注意见或者有关事项c两者本质含义相同,是指一个国家批准的允许-个人岀入境或过境的证明。
本案被告人张永利所出售的是商务邀请函,不属于岀入境证件。首先,该商务邀请函是办理我国商务入境签证需要的文件之一,但不是唯一文件。张永利所出售的商务邀请函是外国人办理我国商务签证的必需文件,但不是仅有该文件就能获得商务签证、在案的安德鲁、亚娜的申请材料中还包括了其他一些必需的证明文件,商务邀请函不是成功办理商务签证的充分必要条件。其次,根据公安部2013年颁布的《关于岀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边防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外国人入境凭本人有效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中国签证或其他入境许可证明放行。由此可见,商务邀请函也不属于入境阮海关必须查验的材料。因此,张永利所岀售的商务邀请函不属于刑法范围内的出入境证件。故张永利仅出售商务邀请函的行为,在无法证明其有组织偷越国边境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为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张永利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并明确知道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其认罪认罚系出于自愿。但是人民法院庭前审查发现本案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遂依法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此案。审理过程中,面对可能涉及罪与非罪的这起认罪认罚案件,严格落实庭审实质化的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严把证明标准关,依法作出准许检察机关撤诉的裁定,确保了认罪认罚案件的质量和司法公正,切实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撰稿: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王杨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杨立新)
[第1412号] 杨瀬然贩卖毒品案 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是否影响对原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濒然,男,1975年xx月xx日出生。2019年6月27日被逮捕。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濒然犯贩卖毒品罪,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对被告人杨濒然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C
被告人杨颇然自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阶段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濒然于2019年5月14日23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东方瑞景小区北侧停车场,以人民币5400元的价格向董海峰(男,25岁,吉林省人)出售白色晶体5包(约重3.09克),经鉴定均检岀甲基苯丙胺,已收缴。被告人杨濒然后被民警抓获归案。
审判人员告知被告人杨颛然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释明认罪认罚的性质及后果,对杨濒然认罪认罚的情况进行了审查,确认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及真实性。被告人杨濒然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濒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杨濒然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是:一审判决量刑过重。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主要是:杨濒然上诉表明其认罪动机不纯,一审认罪认罚从宽处理不应再适用,应对杨濒然处以更重的刑罚。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濒然申请撤回上诉,出庭履行职务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请撤回抗诉。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宪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杨瀚然撤回上诉的申请以及检察机关撤回抗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
一、 准许上诉人杨濒然撤回上诉;
二、 准许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撤回抗诉。
该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主要问题
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如何处理?
三、裁判理由
(一) 要正确对待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
认罪认罚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要不要限制的问题,2014年速裁程序试点时,曾有过讨论。当时的速裁程序适用于可能判处一年以下刑罚的案件,且仅限于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毒品犯罪、行贿犯罪等11个罪名,适用速裁程序的主要目的在于分流提速,因此,当时对是否限制被告人上诉权的讨论有其必要性。但在2016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时,速裁程序的适用范围已扩大到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近几年该部分案件占到全部刑事案件的80%,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并没有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制.因此,不论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还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均未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作出限制。*18年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增如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并未对认罪认罚案件中被告人的上诉权进行限制,因此,被告人的上诉权应当受到尊重和保障,二审终审制仍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二) 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坚持全面审查和依法裁判原则
实践中,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的,不能因此否定一审对认罪认罚情节的认定。要注意到审查起诉阶段控辩协商不充分、有效法律帮助难以保障甚至一审法院对自愿性及量刑建议审查不严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因此,被告人仅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坚持全面审查原则,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发现原判量刑过重的,应当依法改判。原判量刑适当的,应当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切实发挥二审的救济和纠错功能,依法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三)检察机关因被告人上诉而提起抗诉的,二审法院要坚持全面审查和依法裁判原则
实践中,被告人认罪认罚,人民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被告人以量刑过重为由上诉,检察机关因被告人上诉而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坚持全面审查和依法裁判原则。审理后发现一审裁判认定事实、证据采信、适用法律和量刑均无错误的情况下,应当依法驳回上诉、抗诉,维持原判。不能仅因被告人就量刑提岀上诉就简单否定认罪认罚情节,也不能仅因检察机关抗诉就一律加重被告人刑罚。二审法院应注重发挥纠错功能,确保认罪认罚案件的公正处理和法律的统一适用。
本案中,被告人杨濒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和程序适用建议。一审法院经审查决定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中,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释明认罪认罚的件质和后果,重点审杏r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确认被告人签署具结书系自愿、合法,ju4有事实基础。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准确,量刑建议适当,一审法院依法予以采纳。二审审理认为,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判在事实认定、证据采纳、定罪量刑以及程序适用上没有错误,故依法作出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检察机关撤回抗诉。
(撰稿: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魏彤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杨立新)
[第1413号] 吴春兰、鲁长学容留卖淫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春兰,女,1970年xx月xx日岀生。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鲁长学,男,1971年xx月xx日岀生。2017年4月21日被逮捕。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春兰、鲁长学犯容留卖淫罪,向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吴春兰、鲁长学系被网上追逃后到案。鲁长学于2017年3月16日被抓获,归案后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吴春兰于2017年3月29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否认自己是涉案茶馆的股东。因吴春兰不认罪,公诉机关建议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集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公诉机关岀示相关证据后,吴春兰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吴春兰、鲁长学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系共同犯罪。根据二被告人认罪阶段的不同,建议对吴春兰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年二个月之间判处刑罚、对鲁长学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之间判处制罚,均并处罚金。吴春兰的辩护人提出,吴春兰有自动投案情节、当庭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以来,被告人吴春兰、鲁长学伙同曾德海、刘洪(另案处理,已判刑)共同出资经营位于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董任路6号附近的“迎宾来”茶馆,密谋在该茶馆内提供房间给卖淫女卖淫。后吴春兰、鲁长学等人容留刘某、张某在该茶馆内卖淫.并从中抽成牟利。2015年5月20日零时许,公安机关对上述地点进行突击检查时,当场抓获了正在该茶馆内卖淫的二卖淫女,并缴获了手机、记录本、笔记本等物品。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春兰、鲁长学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地位作用相当,均系主犯。鲁长学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即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吴春兰在法院审理阶段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W建议适当,予以采纳。吴春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釆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人吴春兰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 被告人鲁长学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吴春兰不服,以自己不是股东、具有自首情节、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吴春兰、原审被告人鲁长学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卖淫罪。关于吴春兰上诉提出其并非股东、具有自首情节的上诉意见,经查,本案其他三同案犯均供称与吴春兰共同岀资经营涉案茶馆,且有查获在案的合作经营协议印证,故吴春兰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其虽自动投案但归案后木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 主要问题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何准确把握“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刑罚评价取向?
三、 裁判理由
(一) “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刑罚评价取向有利于增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后果的可预测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最直接的内心动因,就是希望能以自己的认罪换取量刑上的从宽,如果从宽预期不明确,其难以判断早、晚认罪的区别,认罪的动力必然大大减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期间,厦门集美、山东青岛等地探索“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理念,配套以“3-2-广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即针对在侦查、起诉、审理不同阶段认罪,分别给予最高30%、20%、10%的量刑减让,形成一套可视化的从宽量刑标准,实现了从朮有据,从宽有别,由此增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结果的可预测性,充分发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引功能。
(二) “认罪越早、从宽越多”必须结合认罪价值以及案件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综合考量
“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刑罚评价取向,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的要求,在我国刑法总则以及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中均有体现。2019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和意义,是否确有悔罪表现,以及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从宽的限度和幅度。在刑罚评价上,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该规定所确立的“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的刑罚评价取向,对于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与国家和被害人和解,减少控辩对抗,缩短诉讼周期,节约国家追诉犯罪成本和实现被追诉人自我救赎均具有重要意义c从厦门集美地区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后,侦查机关引人“认罪越早、从宽越多”理念对犯罪嫌疑人开展认罪教育,第一次讯问认罪率达到54.9%,远远高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前的认罪率,且犯罪嫌疑人供述稳定.这一方面有利于案件事实的及时查明,另一方而也给犯罪嫌疑人提供了通过选择尽早认罪从而获得更多从宽处罚的机会,充分发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及时惩罚犯罪和全面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认罪越早,从宽越多”是一个原则,具体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仍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后果等因素,结合认罪的价值和意义综合考量,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本案中,被告人吴春兰、鲁长学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C吴春兰虽系自动投案,但到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鲁长学归案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侦查阶段的坦白,对案件事实的及时准确查明具有重要意义。一审合议庭评议时,综合考量二被告人认罪阶段和作用的不同,在量刑规范化框架内作岀不同的刑罚评价:二被告人的地位、作用相当,其基准刑均确定为十五个月。吴春兰当庭认罪,有自动投案情节,减让基准刑的10%,宣告刑为十三个月;鲁长学在侦查阶段认罪,减让基准刑的25%,宣告刑为十一个月。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二被告人认罪时间早晚以及认罪作用大小等因素,确定不同的从宽幅度,体现了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有利于发挥制度的指引功能。
(撰稿: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王绮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杨立新)
[第1414号] 王建受贿案 如何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罚”情节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建,男,1964年xx月xx日岀生,原系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教育局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科科长。2019年7月8日被逮捕。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建犯受贿罪,向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建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至四十八万;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辩护人提岀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宽处理。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建于2006年春节前至2019年春节后,利用担任泰州市姜堰区教育局职社科科长的职务便利,在统筹协调管理职业教育工作、成人教育工作、社会力量办学许可、年检、评估、考核、监督管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价值计人民币448000元(具体事实略)。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认为:辩护人提岀“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提起公诉时,量刑建议书中认定其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但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王建职务犯罪既遂.在案发前对外享有债权,归案后其银行卡账户余额30余万元也未用于退赃、缴纳财产刑,直至一审宣判前其未有退赃表现,其亲属亦未能代其积极退赃,故不宜认定其具有认罚情节,对被告人具有认罚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岀“被告人王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八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建未提岀上诉,公诉机关也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 主要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中,如何把握“认罚”情节?
三、 裁判理由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认罚”的把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罚”是指愿意接受处罚。愿意接受处罚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悔罪的表现,“认罚”的核心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认罚”在不同的诉讼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在侦查阶段表现为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在审查起诉阶段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表现为被告人当庭确认签署具结书系出于自愿,或者当庭表示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实践中,“认罚”考察的重点,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动退赃退赔、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等等,也是悔罪认罚的表现。需要注意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确无能力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的,不能以此否定“认罚”情节的认定c当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面上接受量刑建议,背后隐匿、转移财产,拒不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明显无真诚悔罪表现的.不应当认定为“认罚
(二)确无能力退赃退赔的认定及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影响
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办案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是考察“认罚”情节的重要因素。在监察机关调查、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应当对被调查人、犯罪嫌疑人的经济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被告人是否有能力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人辩解自己“确无能力退赃退赔”的,可以举证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相关证据审查判断。在被告人未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履行财产刑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认定被告人有“认罚”情节但未提交被告人是否“确无能力退赃退赔”相关证据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认定被告人具有“认罚”情节,可以依法适用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程序。但在实体从宽上应当考虑未退赃退赔、未赔偿损失、未履行财产刑的情节,严格把握从宽幅度。但是,人民法院审理发现被告人有能力退赃退赔、赔偿损失而不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的,甚至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不应认定具有“认罚”情节,因此,不按认罪认罚案件处理。人民法院对于“认罚”情节的否定,应当进行必要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并向被告人释明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被告人系国家工作人员,被指控犯有受贿罪,对外享有债权,却拒不退赃,且有证据表明其亲属在案发后隐匿、转移财产。因此.虽然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具结书同意量刑建议.检察机关按认罪认罚案件提起公诉,但至一审宣判前被吿人仍不退岀受贿赃款,且经庭审查明被告人家属有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故姜堰区人民法院依法不认定被告人冇“认罚”情节.案件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c
(撰稿: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黄炎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周庆典,审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杨立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