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道刑事·法律知识库 Logo
首页
法律法规
允道案例
专业文章
罪名分类
登录 →
允道刑事·法律知识库 Logo
首页 法律法规 允道案例 专业文章 罪名分类
登录
  1. 首页
  2. 参考案例
  3. 人民法院案例库
  4. 2025-03-1-220-001王某生抢劫案

2025-03-1-220-001王某生抢劫案

0
  • 人民法院案例库
  • 发布于 2025-03-20
  • 3 次阅读

2025-03-1-220-001——被告人上诉后死亡刑事案件的处理

【关键词】

刑法 刑事诉讼 抢劫罪 上诉案件 被告人死亡 终止审理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4日,被告人王某生酒后在北京市某小区北门附近,持砖头击打被害人杜某涛(男,殁年46岁)头部等处,劫取杜某涛手机1部、手表1块后离开现场。杜某涛被他人发现后送往医院,经救治无效死亡。经鉴定,杜某涛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于头部,造成颅骨骨折、颅内出血,致颅脑损伤死亡。

2021年9月13日,王某生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15日作出(2022)京02刑初6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王某生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王某生提出上诉,认为原判认定罪名有误,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王某生因突发严重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该院于2023年5月4日作出(2023)京刑终2号刑事裁定,对本案终止审理。

【裁判理由】

本案中,王某生提出上诉,认为原判认定罪名有误,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上诉后,王某生因病死亡。依据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本案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其一,直接改变罪名于法无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六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被告人死亡既可能发生在一审阶段,也可能发生在二审阶段,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一审和二审程序。除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外,其他情形均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其二,直接改变罪名缺乏程序正当性。二审法院受理案件,尚未对被告人王某生进行提讯或开庭审理,涉及具体罪名认定的相关疑点未经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而本案又不符合缺席审判法定条件,故不宜直接对罪名认定的争议作出评判。
裁判要旨

被告人在二审审理期间死亡,人民法院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对罪名认定存在争议的案件,应当依法裁定终止审理。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97条第1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1〕1号)第606条第1款

一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2刑初69号刑事判决(2022年11月15日)

二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3)京刑终2号刑事裁定(2023年5月4日)

目录

17年专注刑事辩护

  • 允道刑事团队
  • 杭州刑事律师叶斌
  •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RSS

关于

  • 允道律师
  • 团队主页
  • 团队招聘

支持服务

  • 刑事咨询
  • 网站维护
Copyright © 2024 your company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Halo.
浙ICP备1604754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