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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293-011周某云虚假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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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法院案例库
  • 发布于 2025-03-15
  • 2 次阅读

2023-05-1-293-011 虚构职工工资提起虚假诉讼逃避履行债务

【关键词】

刑事 虚假诉讼罪 劳动争议 捏造事实 虚构职工工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云系某电子科技公司实际控制人和经营人。2019年4月至5月,某电子科技公司获得拆迁补偿款223.7万元,公司股东郑某因与该公司存在合同纠纷,于同年5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某区人民法院判决某电子科技公司返还郑某投资款100万元,并根据郑某的申请冻结了该公司银行账户内资金100万元。

2019年9月,周某云为捏造某电子科技公司职工工资优先受偿权、达到转移公司银行账户内被冻结资金的目的,找到周某丽、晏某红、陈某伟、李某鑫(均另案处理),指使周某丽、陈某伟、李某鑫在其伪造的涉及职工工资款项的相关材料上签名,并指使晏某红在某电子科技公司的授权委托书上签名,充当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其后,周某云、周某丽、陈某伟、李某鑫持上述伪造的材料向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双方进行虚假的劳动仲裁调解,致使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同年10月25日作出仲裁调解书。周某云又指使周某丽、陈某伟、李某鑫向某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仲裁调解书。后股东郑某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1月21日作出仲裁决定,撤销上述仲裁调解书。2020年4月1日,某区人民法院作出罚款决定书,对周某云、周某丽、晏某红、陈某伟、李某鑫予以罚款。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2021)粤0310刑初348号刑事判决: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周某云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一审宣判后无抗诉、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周某云伙同他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周某云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案发后取得了被害人郑某的谅解,可以从宽处罚。

【裁判要旨】

1.实践中,少数企业控制人、股东为逃避履行债务,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劳动合同关系,以虚构的劳动者名义起诉企业要求支付工资劳动报酬,以达到转移企业资产、逃避履行债务的目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的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有关材料前,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先行予以罚款、拘留;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被告人判处罚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人民法院已经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给予的罚款、拘留,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罚金或者刑期。

2.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中,人民法院发现民事诉讼当事人有虚假诉讼行为后,在公安机关对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的同时,可以先行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虚假诉讼当事人处以罚款,以充分利用民事、刑事等多种手段,及时有效惩治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一第1款、第72条、第73条、第

67条第3款、第52条、第53条

一审: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2021)粤0310刑初348号刑事判决(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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