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10年3月8日 公经反洗钱[2010]84号)
犯罪嫌疑人闻丽x等人按照新加坡“xx快速汇款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授意,在境内私设xx公司办事处,由xx公司在新加坡收取客户新加坡元,后指示闻丽x等人按照约定汇率在境内将相应人民币汇入客户指定的账户(或现金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2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及相关证据,闻丽x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10年3月8日 公经反洗钱[2010]84号)
犯罪嫌疑人闻丽x等人按照新加坡“xx快速汇款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授意,在境内私设xx公司办事处,由xx公司在新加坡收取客户新加坡元,后指示闻丽x等人按照约定汇率在境内将相应人民币汇入客户指定的账户(或现金交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32号令)第四十五条规定及相关证据,闻丽x等人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