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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胡某某买卖37套营业执照,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逮捕后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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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 发布于 2025-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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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胡某某买卖37套营业执照,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逮捕后判缓刑

【导读】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胡某某协助沈某以每套人民币800元至1200元的价格买卖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银行账户共计37套。2020年6月30日,胡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逮捕。在杭州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10本以上的量刑即为3年以上。胡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辩护,最终判缓刑。

【案情简介】

2020年3月至4月期间,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每套人民币800元至1200元的价格收购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银行账户共计37套,进而再转卖给他人。胡某某负责接送、转账、检查资料等。2020年5月28日,胡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刑事拘留,随后逮捕。

【争议焦点】

胡某某是否符合缓刑适用条件。

【辩护意见】

第一,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多次提出,在案证明胡某某参与买卖37套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应对公银行账户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有证据证明胡某某参与接送办证的仅有10本左右,起诉意见书的部分事实认定失当。胡某某参与时间较短,犯罪情节较轻,个人无任何非法获利。

第二,胡某某仅负责接送、转账、检查资料等辅助性工作,并非犯意提起者和犯罪活动的组织者,并未对接买卖营业执照的上家,也并未给同案人员安排任务分工,也不参与制定利益分配模式,在犯罪活动中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起次要和辅助作用,依法可认定为从犯,不能一概以夫妻关系推定犯罪地位和作用。

第三,胡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查清案件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

第四,胡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

【处理结果】

最后,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胡某某在逮捕后成功争取缓刑。


2020(刑)第0053号

陈勇、徐露玲判决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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