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道刑事·法律知识库 Logo
首页
法律法规
允道案例
专业文章
罪名分类
登录 →
允道刑事·法律知识库 Logo
首页 法律法规 允道案例 专业文章 罪名分类
登录
  1. 首页
  2. 参考案例
  3. 人民法院案例库
  4. 2024-18-1-347-002徐某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2024-18-1-347-002徐某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0
  • 人民法院案例库
  • 发布于 2025-03-15
  • 4 次阅读

2024-18-1-347-002 破坏林地原有植被“毁坏”林地的认定

【关键词】

刑事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破坏原有植被林地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2022年5月,被告人徐某成承建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赵川镇文化坪村某标段道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非法占用涉案道路所在区域内的林地,并采用爆破、挖掘等方式施工,造成林地上原有植被大量毁损。经勘验,徐某成共占用国家重点公益林、用材林林地62.66亩,毁坏程度为重度。案发后,徐某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12日作出(2023)陕1023刑初19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徐某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徐某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达62.66亩,造成林地大量毁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裁判要旨】

毁坏林地的实质在于破坏林地土壤种植条件或者原有生态功能。非法占用林地并进行修建道路、厂房等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被严重污染或者原有植被、林业生产条件被严重破坏的,应当认定为“毁坏”林地;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论处。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2条

一审: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2023)陕1023刑初19号刑事判决(2023年5月12日)

目录

17年专注刑事辩护

  • 允道刑事团队
  • 杭州刑事律师叶斌
  • 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
  • RSS

关于

  • 允道律师
  • 团队主页
  • 团队招聘

支持服务

  • 刑事咨询
  • 网站维护
Copyright © 2024 your company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Halo.
浙ICP备16047545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