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水果味电子烟)成功不起诉
【导读】
2023年2月,慈溪市公安局因涉嫌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罪对周某予以刑事拘留。经过侦查和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周某的行为情节轻微,证据不足,最终决定不起诉,案件告一段落。
【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1日,周某因涉嫌销售伪劣电子烟产品罪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周某明知《电子烟管理办法》规定电子烟产品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仍私下销售不合标准的电子烟及烟弹。2023年2月20日,慈溪市烟草专卖局在周某经营的“XX电子烟集合店”及其住所查获85个品种、4318盒有质量嫌疑的电子烟及烟弹,经鉴别检测,多款产品为伪劣电子烟,涉案价值约164,010元。周某在被拘留后,承认了其非法销售的行为,并表达了悔罪之意。其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的辩护律师孔潇白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协助办理相关法律程序。
【争议焦点】
周某的非法销售行为是否构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周某是否具备不起诉的法律条件?
【辩护意见】
一、周某涉案情节较轻
犯罪金额较小,周某非法销售电子烟及烟弹的总金额约164,010元,虽然涉及多款产品,但整体金额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有限。周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销售,属于初犯且情节较轻,不具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能力。
非法所得已退还,经辩护人和周某确认,周某愿意按照侦查机关查证的金额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显示其改过自新的诚意。周某在案件侦查过程中主动退还违法所得,减少了对社会的负面影响,体现出积极的悔罪态度。
二、周某具有坦白情节
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周某在被拘留后,主动如实供述其非法销售电子烟及烟弹的行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周某自愿认罪认罚,后续接受调查时供述稳定、内容一致,未有隐瞒或伪造事实的行为,体现出明显的悔罪态度。
积极配合调查,周某在侦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提供了有关销售情况和交易记录,帮助案件事实的查清。
其坦白从宽的态度,有助于案件的顺利处理,减少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三、辩护人检索相关案例,支持不起诉
参考杭州市及周边地区相关案例,辩护人通过裁判文书网等网站检索杭州市及周边地区非法销售电子烟的相关案例,发现多数情况下,涉案金额在类似范围内且犯罪情节较轻的被告人均可适用不起诉。
结合周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认为其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具备法律支持。
相关案例统计:
| 法院 | 案号 | 事实 | 取保情况 | 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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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桐庐县人民法院 | (2020)浙0122刑初141号 | 被告人唐某在无许可证情况下购买并销售电子烟,销售金额20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家属退缴3万余元。 | 未知 |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
| 富阳区人民法院 | (2020)浙0111刑初490号 | 被告人陶某通过微信销售走私电子烟,销售金额18.5万余元;家属退缴3万元。 | 未知 | 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 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20)浙0110刑初145号 | 被告人陈某销售电子烟,销售金额18万余元,违法所得7000元;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 | 未知 | 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
案例对比分析
唐某案:涉案金额20万余元,非法获利2万余元,家属退缴3万余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此案表明,在涉案金额较大但有退赃和良好悔罪态度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缓刑处理。
陶某案:涉案金额18.5万余元,家属退缴3万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类似情形下,法院同样考虑了退赃和悔罪因素,给予缓刑。
陈某案:涉案金额18万余元,违法所得7000元,退出违法所得7000元,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该案进一步证明,退赃和认罪态度是法院决定缓刑的重要因素。
结合以上案例,周某在涉案金额、退赃情况及认罪态度方面均与案例中的被告人具有相似性,具备依法不起诉的条件。
四、周某此前表现良好且家庭情况特殊
良好的个人表现,周某在涉案前有良好的经营记录,积极参与社区公益活动,表现良好。
涉案前周某的电子烟店经营稳定,未有其他违法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稳定的经营能力。
特殊的家庭情况,周某家庭经济困难,母亲依靠低保生活,家庭有一名智力存在缺陷的弟弟,家庭主要经济来源依靠周某的经营收入。
周某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家庭生活面临重大困难,不宜进一步加重其法律负担,需考虑其家庭的实际情况给予宽大处理。
社会责任感和改过自新意愿,周某在被拘留期间表现出强烈的改过自新意愿,积极参加改造教育,愿意通过合法途径重新开展经营活动。
其良好的社会关系和稳定的家庭环境,有助于其在社会上的正面影响,减少再犯风险。
五、对周某采取不起诉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符合不起诉的条件
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周某无任何故意犯罪前科,且身份明确,无逃跑或隐藏的嫌疑,具备稳定的社会联系和固定的居住地址。
周某无任何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的行为表现,具备较低的社会危险性。
涉案行为已基本查清,周某的犯罪行为已基本查明,证据充分,包括物证、检测报告、交易记录等,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性。
周某主动退赃,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不起诉的法律要求。
周某的犯罪行为不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严重的社会秩序破坏,且无继续犯罪的可能性。其犯罪行为主要是商业经营中的违法行为,未对消费者健康和市场秩序造成重大影响。
稳定的社会关系,周某有固定住所和稳定的社会关系,对其生活和行为有良好的约束作用,不会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其家庭依赖性较强,社区监督和家庭支持能够有效防止其再犯。
【处理结果】
经过审查,慈溪市检察院认为,周某的非法销售电子烟及烟弹行为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但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良好,且不具备逃跑、毁灭证据的风险。基于上述理由,决定对周某不起诉。
最终,周某于2023年12月19日成功获得不起诉决定,案件告一段落。
【总结】
周某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平台非法销售电子烟及烟弹,虽涉及多款产品且金额较大,但其积极配合调查、认罪态度良好、主动退赃以及家庭情况特殊,使得检察机关最终决定不起诉。此案例体现了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辩护人通过合法途径争取不起诉的可行性。
2024(刑)第0020号